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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
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17〕4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优化人才环境,进一步加大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力度,把我市建成创新创业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的范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相当层次的人员(含外籍)。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专项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中央宣传部“四个一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五)省部级专项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七)获得国际重要科研奖项的外籍人员或留学回国人员。

(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

(九)以技术发明、技术革新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高技能人才。

(十)211院校、985院校和入选“双一流大学”院校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优秀毕业生。

(十一)其他被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

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发放《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工作证》。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优惠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到党政机关工作,按照国家关于聘任制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到事业单位工作,无空余编制的,可带编制进入;无空缺岗位的,可增设“特设岗位”。

(二)符合本规定第一条(一)款的人员,与市本级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专职工作合同,市人民政府一次性资助科研项目经费1亿元。

(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二)款的人员,与市本级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专职工作合同,市人民政府按照从事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研究类别,分别一次性资助科研项目经费5000万元或500万元。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市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含5年)专职工作合同,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和市本级有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一次性资助安置费不低于10万元。

(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市人民政府一次性资助规定住房面积10%的房款(按上年度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公布的平均房价计算),或参照我市大数据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享受住房补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提供周转住房,工作满五年后,可将房屋产权奖励给本人。

(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子女,在就业、入学等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特殊优惠待遇。

(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省级人民政府部门认定的各种资格,我市均予承认,可享受市内同类人员相应待遇。

(八)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从获奖的下个月起每月发放10000元津贴,津贴发放期限为两年。

(九)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分别从获奖的下个月起每月发放2000元、1500元、1000元的津贴,津贴发放期限为两年。

(十)在市本级事业单位受聘上岗的两院院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享受市政府特殊岗位补贴:院士每人每月2000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每人每月800元。实行年薪制的高层次人才不再享受特殊岗位补贴。

(十一)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生,可享受每人每月800元的市政府特殊岗位补贴。

(十二)高层次人才在科学和技术领域或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系统性、创新性成果或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成果转化或技术应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特殊奖励。

(十三)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一)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着重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领军人才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学科带头人。

(二)积极推荐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和“511人才工程”人选的选拔培养,重点培养其创新能力和独立主持科研能力。

(三)鼓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对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学费由市政府全额资助。

(四)定期选拔一定数量有培养前途、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短期培训。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一)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渠道

1. 以调动、借用、聘用、兼职、项目合作等方式到我市工作;

2. 到我市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科研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技术、资金向企业入股;

3. 短期到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帮助解决技术、管理难题;

4. 短期到我市开展科研合作和技术开发等;

5. 签订合作协议,并采取多种形式为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信息、技术等服务。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程序

1.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末拟定引进人才计划,报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并向社会发布;

3. 用人单位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考察,达成意向后,报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认定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的使用

(一)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担任科研课题、项目负责人或关键岗位的领导工作。鼓励基层的高层次人才在一线发挥作用,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二)支持高层次人才申请国内外专利。在企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专利的申请费和维持费,由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和用人单位各给予50%的资助;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专利的申请费和维持费,由市人民政府全额资助;知识产权部门应无偿提供专利战略信息服务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三)高层次人才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参与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建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国家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予以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为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四)对于不能在原单位发挥专业特长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推荐或安置到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单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拨付一定资金用于资助进驻“中国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园”且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从事高新技术转化、发展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第八条 在我市建立的国家或自治区级引智示范推广基地,市人民政府将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和比例对我市的引智示范推广基地给予配套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经费保障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津(补)贴、奖励、科研资助等。

(二)市人民政府成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各种补贴、奖励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在首府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人才、爱护人才、合理使用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和林格尔新区、各旗县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三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7-26号。《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规定》(呼政发〔2013〕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