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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7〕6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自治区旅游发展大会精神,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首府旅游产业,努力把呼和浩特建设成为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每年度设立旅游发展专项奖励资金3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若年底有结余,可滚动为下一年使用。

第三条 本奖励主要用于推动扶持旅游景区提档升级、旅游客源市场拓展、全域旅游休闲旅游创建、导游员队伍建设、旅游商品的生产及研发等。凡是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享受奖励。

第四条 鼓励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新评定的国家3A、4A、5A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第五条 创建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旗县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六条 荣获国家级“休闲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和“农家乐”发展,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接待户,分别给予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第八条 投资建设房车和自驾车营地的奖励: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第九条 对旅游专列、包机及入境旅游的奖励标准:

(一)从外埠组来一列旅游专列,在旅游淡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奖励地接社2万元;在旅游过渡期,从外埠组来一列旅游专列,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奖励地接社1万元;在旅游旺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1万元,奖励地接社5000元。

(二)从国内组来一架旅游包机,在旅游淡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4万元;在旅游过渡期,奖励组团社人民币3万元;在旅游旺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2万元。从境外(包括港、澳、台)组来一架包机,在旅游淡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6万元;在旅游过渡期,奖励组团社人民币5万元;在旅游旺季,奖励组团社人民币4万元。要求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并对地接社奖励1万元。

(三)旅行社由境外直接外联组织到我市旅游的旅行团,按照50元/人·天进行补贴,补贴天数以住宿过夜天数计算。

(四)旅游淡季从每年10月16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旅游过渡期从每年的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和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旅游旺季从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五)旅游专列、包机及境外直接外联组织的旅行团,来呼行程为3日游(含)以上,游览市辖收费景区2个(含)以上且在酒店住宿至少2个晚上,专列人数均不少于500人,全程入住三星级(含)以上酒店奖励标准上浮5%。

第十条 鼓励开发制作地方特色手工艺品、民族纪念品、特色食品等旅游商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经营1年以上,参加国家及自治区旅游商品大赛获奖的单位及商品,荣获国家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荣获自治区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为鼓励在岗晋级,提升服务水平,凡考取高级导游证且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十二条 申报认证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在合法从业的前提下均可申报。一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获多项奖项时,只能申报最高一级奖项。

(二)申报材料

1. 单位(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

3. 申请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认证

1. A级景区奖励的认证以通过国家和自治区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等级评定证书为唯一标准。

2. 休闲旅游度假区、星级农家乐、高级导游的认证等,以通过国家、自治区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评定为唯一标准。

3. 对于投资建设房车和自驾车营地的奖励要求:

(1)具有GB/T31710标准中规定的服务设施及服务质量要求;

(2)投入使用(对外营业)的。

4. 旅游专列需停靠呼和浩特火车站及火车东站;旅游包机需在白塔机场降落。引进旅游专列、包机及入境旅游,地接旅行社需提前2周以书面形式到市旅发委备案。旅游团队离开呼和浩特市后5个工作日内,组团旅行社通过地接社向市旅发委提交资金兑付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组团社与航空公司或铁路部门签订的包机协议或旅游专列调令原件及付款凭证,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下发的航班、列车时刻表通知复印件;

(2)旅游团队在本市食宿消费证明;

(3)旅游团队游览本市旅游景区的消费证明;

(4)地接社与组团社之间的回执确认。

第十三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相关条件对申报单位(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确认并经市旅发委纪委派驻组召开党组会集体研究,在市旅发委机关及北方旅游网上予以公示,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报请市财政局履行相关手续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申请奖励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凡本年度违反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有关政策法规等受到相关处罚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不予参评。凡发生侵害游客利益的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削价组团、降低服务标准、违反行业公德而损害呼和浩特旅游形象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不予参评或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旅发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