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呼政发〔2017〕5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补齐基本民生短板,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全市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分级负担,其中自治区财政负担8元,市财政负担6元,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负担6元。

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惠民政策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尽快筹集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让符合条件的广大群众真正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