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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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呼政办发〔2017〕7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二、科学调控运力规模

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其在我市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对于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里程利用率情况对运力规模施行总量动态调控,当里程利用率高于70%时,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群众出行需求方式变化、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运用运力规模预测模型确定运力投放数量。

三、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为8年,并且一律无偿使用,经营期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对于经营权到期延续经营的也不再收取有偿使用费。对于各旗、县现有巡游出租汽车应通过车辆更新、经营权转换等环节逐步实现经营权8年期限制。鼓励、支持更新和新增巡游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车辆。

条件成熟时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行为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应对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进行提示,交易双方应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资格。

四、完善行业退出机制

建立和完善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参与非法罢运、围堵闹事等情形的经营权收回机制。收回的经营权优先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信用记录良好的经营者。

五、厘清权属关系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关系不明确、不统一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实现“两权”统一。对于未办理变更的,可按照遗嘱或继承规定、或直系亲属间赠与证明及有关资料、或变更公证书等有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如无上述有关证明则应当采取公开登报声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六、规范上岗运营行为

公司制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对于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对于需另聘驾驶员的,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协议明确有关责权利。承包人不得再转包。

七、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现有抵押金过高的,应通过平等协商方式降低,降低后双方达成返还意向的,要明确返还形式并限期返还。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同其另外所聘驾驶员间通过双方协议约定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抵押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截留。

八、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改革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市发展改革委应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基准运价,并确定浮动幅度,并可以通过授权方式由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运价。协会应根据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和动态调整运价,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调整频率应不低于1年以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监管,不得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九、推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便捷化的出行需求。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监管,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符合经营条件,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处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对进入平台的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提供运营服务;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

十、实现组织化管理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支持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通过个体联合或其他方式组建出租汽车公司。

十一、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切实承担经营风险和服务质量责任,确保安全运营和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并完善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日常管理。督促和管理驾驶员按规定洗换座套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按要求着装保持仪容仪表良好,以及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等。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探索实行员工制,打造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出租汽车行业龙头公司。

十二、强化行业监管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形成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依法打击非法营运等行为,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并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行业正能量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局际联席会议和旗县区属地维稳机制的作用,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发展。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力度,探索由社会力量承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

十三、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

建设95128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使传统巡游出租汽车增加预约功能,市民可以通过固话、电脑、手机等即时或预约巡游出租汽车,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市民乘车,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发展以及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十四、建立行业信用体系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完善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构建包含考核评价制度、奖惩制度以及不良信用“黑名单”制度等多个指标行业信用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准入退出、优惠政策等挂钩。强化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应用,逐步纳入全国性的信用平台和信用体系。

十五、加快出租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市规划、城建、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快规划和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客泊位、停靠点、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增加公共卫生间、饮水点,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等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候客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运营管理。

十六、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交通运输等部门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利义务,规范其发展。

十七、加强组织保障

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整体推进行业改革。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工作责任,紧密协作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各项工作。

十八、加强法治保障

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深化改革内容,认真梳理需要完善和制定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出租汽车管理法制体系,依法推进改革工作。

十九、加强应急保障

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关注行业动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有关人员通过合法方式理性表达诉求。要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强化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衔接配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二十、减轻经营者税收负担

对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和车辆所有人,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