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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8年节能降碳
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8〕9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各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2018年节能降碳预警调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2018年节能降碳预警调控方案


2018年自治区下达我市节能降碳目标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为3.3%,能耗总量增速控制目标为3.7%。2018年前三季度单位GDP能耗下降1.37%,能源消费总量增速为2.5%。受规模以上工业用电量和能源消费量高速增长等因素影响,预测完成节能降碳目标形势十分严峻(前三季度具体完成指标情况见附表)。

为确保完成2018年节能降耗目标,对2018年全市节能降耗目标实施预警调控,现制定如下调控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节能降碳工作部署,加强全市节能工作宏观调控,建立全市节能降耗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2018年节能降耗目标,推进经济结构优化,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1.按照全市2018年万元GDP能耗下降3.3%的目标控制全市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预警控制线。 

2.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呼和浩特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18年节能降碳工作要点〉的通知》(呼节能减排字〔2018〕3号)要求,根据2018年节能考核目标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本地区预警控制线。 

3.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2018年本系统节能目标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本系统预警控制线。 

4.重点用能企业要根据2018年节能考核目标控制能耗增速或增量,确定本系统预警控制线。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用能量、主要产品产量、工业增加值变化等情况确定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5.其他有关企业要结合市和旗县区预警调控目标,确定本单位预警控制线。 

6.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要根据全市GDP实际增长幅度和能源消耗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预警调控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预警调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准确分析和把握全市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把实施节能降耗预警调控与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紧密结合,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2.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依法实施节能降耗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节能执法监察,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3.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围绕实现2018年全市节能降耗目标,严格落实节能降耗调控措施,自觉做到令行禁止,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二、职责分工及调控内容

(一)职责分工

节能降碳预警调控工作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根据我市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呼和浩特市节能降碳预警调控措施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各有关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如下。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处理执行节能降碳预警调控的协调工作,会同市统计局完善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公布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调控,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市统计局:根据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市节能降耗整体形势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变化趋势;根据全市及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对全市及各旗县区能耗总量、结构等进行动态分析和核算,及时提供单位产值能耗不降反升单位名单,提出节能预警调控响应建议。积极协调自治区统计局及电力行业协会,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如出现预警情况及时会商市发改委上报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市工业企业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的执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对相关工业重点企业执行预警调控措施,负责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节能监察。

重点调控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及未按我市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耗能企业;对于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2018年淘汰计划的,作为调控重点,提前淘汰。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行业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的执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对相关建筑重点企业执行预警调控措施。重点调控行业前10位的企业以及能耗增幅同比超过10%的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的执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对相关交通行业执行预警调控措施。重点调控行业前10位的企业以及能耗增幅同比超过10%的企业。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的执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对公共机构重点单位执行预警调控措施。重点调控公共机构公用设施、建筑物用能。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务企业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的执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对商务重点企业执行预警调控措施。重点调控行业前10位的企业以及能耗增幅同比超过10%的企业及大型商务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

市农牧业局:负责全市农牧业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的执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对农牧业领域执行预警调控措施。

市供电局:负责对全市用电量进行分析预警,并及时提供用电量相关信息,确保电量信息科学、符合客观实际。

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以下企业进行重点调控:(1)未完成“十三五”节能降耗目标进度的企业;(2)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产品;(3)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能耗重点企业,各旗县区前10位的企业以及能耗增幅同比超过10%的企业;(4)节能考核不合格的重点用能企业。

(二)主要调控内容

1.预警监测指标收集整理;

2.确定预警级别,发出预警信号;

3.根据预警级别采取调控措施;

4. 根据全市及各旗县区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适时采取调控措施,同时进行动态分析,根据趋势变化及时调整调控措施的力度;

5.评价调控措施效果;

6.异常变动情况消除后,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解除预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全市预警调控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业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各自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制定本地区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能耗增速或增量控制目标、调控企业(产品、项目)名单、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于12月23日前将本地区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实施方案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二)健全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科学评估,确保主要能源数据与相关经济数据的匹配、衔接、平衡。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不能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统计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查处。 

(三)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业要重点加强对能耗总量大、单位能耗高的区域以及高耗能行业、企业的监控,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能耗情况的调度,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产量和能耗情况。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向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电力、金融单位通报企业名单,在项目审批、电力供应、信贷投放等方面进行控制。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效果。对未按要求及时启动预警调控实施方案,导致节能目标未实现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企业及有关用能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的否决指标。 

(六)加大节能执法监察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实施专项监察,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严肃查处违规新建高耗能项目。对未通过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上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已建成的项目不得投产。 

(七)禁止使用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对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坚决予以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设备坚决采取停供能源等措施强制淘汰。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对主要产品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市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对超限额使用能源的,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