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户籍准入条件的
实施意见(试行)

呼政发〔2018〕3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快引进各类人才,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建设人才首府,建设祖国北疆地区人才高地,着力解决各类人才在呼就业创业因户口带来的困扰,按照《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的落户限制

(一)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政策。大中专(技工学校)学历以上院校在校生,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将户口迁往学校学生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与本市居民家庭户、社区集体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或有直系亲属接收的,可以进行市内迁移;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用人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全国在校大学生凭学信网查询学籍证明和身份证可在线落户我市。

(二)放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不受年龄、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的限制,愿意在我市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持入户申请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相应学历学位证明申请落户。

二、全面放开专业技术人才、突出贡献人员落户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迁入。依法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能的人才,不受年龄、有无合法稳定住所、是否缴纳社保等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能人才,可以迁入本市落户:

1.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驻区单位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的获得者;

3.具有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人员;

4.单位确实需要的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二)对本市有突出贡献人员迁入。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科研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登记我市常住户口。

三、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凡拥有办公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连续使用该房屋3年以上证明的;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申请即可设立单位集体户。

四、全面取消各类人才在我市落户限制

为吸引各类人才在呼落户就业创业,全面取消各类人才在我市落户限制。可以将户口落在自己的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上,不受居住时限、缴纳社保和投资纳税等条件限制。

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