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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8〕3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条件。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总体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要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第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全面规划、规范建设、有路必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并且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等原则编制。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指导编制市、县级农村公路发展规划。

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路网规划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按照项目重要性原则分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做好农村公路项目储备工作。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全市境内国、省道规划及全市公路网发展规划,进行整体规划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纳入全区公路数据库后执行。

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路网规划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层层转包、分包现象。推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条  原则上技术等级较高(三级及三级以上)和投资较大的农村公路(30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需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编制,报本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满足设计规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符合法定招投标条件的,应依法招标。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经委托或招标选定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设计文件。较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实行第三方咨询审查制度,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审批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初审意见和请求批复的报告,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建设、设计、第三方审查单位和相关专家会审后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农村客运候车亭、招呼站与农村公路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原貌并采取相应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十九条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二条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二十三条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首先应与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联系,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当地农村公路实际情况,指定线路行驶。同时大型项目应列专项资金由项目办或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在项目完工后对损坏公路进行修复。

第二十七条  旗县区、乡级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出现失养或养护不到位和未按上级下达计划实施的,核减相应的补助资金。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办事处)级政府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具体办法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目标考核,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对乡镇(办事处)进行目标考核。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地方配套资金和养护管理资金。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一是旗县区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二是国家和自治区、市的补贴性资金;三是其他渠道争取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及主要来源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机构管理经费、日常养护经费、养护工程费。

(一)管理机构经费和日常养护经费。

1.管理机构经费。

管理机构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公路养护人员工资和单位公务、业务等经费。

因我市县道全部由各旗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下设公路段或地方公路养护站进行养护管理。各旗县区公路段或地方公路养护站管理机构经费由每年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基数和增量资金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乡道、村道养护机构管理经费和日常养护经费原则上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列入旗县区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解决。

2.日常养护经费。

日常养护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农村公路养护材料、工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等费用。

县道日常养护经费:依据我市境内县道实际里程(以每年公路数据库里程为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交发〔2016〕418号)规定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最低标准(县道:高级、次高级路面每年每公里9000元、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7000元、无路面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高级、次高级路面每年每公里5000元、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4000元、无路面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高级、次高级路面每年每公里3000元、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1500元、无路面每年每公里500元)进行测算,县道日常养护经费由每年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基数和增量资金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经费,主要由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年底依据各乡镇养护情况和上级部门农村公路养护经费规定等,测算所需养护管理经费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后,列入旗县区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由各旗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各乡镇年度所列预算和管养实际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后,拨付各乡镇养护管理部门。

(二)养护工程经费。

养护工程经费用于农村公路改建、大中修、危桥改造、安全生命防护等工程费用。

经费来源:上级部门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补助资金(其中:自治区补助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和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筹资金。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正常需要。

第三十六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时,要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基层党组织的作用,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帮助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三十七条  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加快资金的审批拨付。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支出,必须履行相关程序方可支付。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未能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足额配套资金、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投资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缓拨、停拨或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因地制宜地自行制定本区域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标准和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