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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8〕2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呼和浩特市辖区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网站、手机APP、微信等)、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配送公司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及培训、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做到“三个确保”。

(一)确保入网经营的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有效,并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及其量化等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二)确保配送安全卫生。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确保投诉及时处理。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配送人员应当做到“四个统一”。

从事送餐活动的第三方配送公司应到各旗县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接受监督管理,制定送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识、统一上岗服装、统一容器标准、统一配送流程。

送餐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相关送餐活动。

无相应贮存、运输措施的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含奶油糕点、提拉米苏、芝士蛋糕、寿司等)、预拌色拉等高风险餐饮食品。

第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即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不提供现场供餐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不设置就餐场所。

(二)按要求使用合格的食品包装材料并对食品密封包装,在外包装上加贴标示品名、出餐时间、可食用时限、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联系电话、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等信息的封签。

(三)受第三方平台委托自行送餐的,应当符合“四统一”要求。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配送人员未做到“四个统一”要求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入网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未对网络经营的食品进行封签管理,或封签不合格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