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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
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8〕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4号)有关部署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

《办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新理念、新论断、新要求,总结消防工作实践经验,把握火灾防范客观规律,回应消防工作现实需要,就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出了明确意见,是指导新时代消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尤其是《办法》突出明责问效,首次明确了省(自治区)、市、旗(县、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责任,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38个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主体责任,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贯彻落实好《办法》,对于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二、抓住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

《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研讨会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有计划、分批次的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消防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提高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全面掌握工作职责并按岗履职。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设立专版、专栏,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办法》,积极营造声势,扩大影响,努力形成人人关注消防、支持消防、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实际出台具体落实办法,将《办法》精神内容传达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企业。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行业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消防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社会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持续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加强风险识别和日常管控,从本质上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加强与行业部门沟通配合,加大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建立“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工作机制,深化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严肃执纪问责,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追究

各地要建立常态化消防工作检查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检查考评结果运用,将检查考评结果作为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一案双查”和“三责同追”原则,依法依规逐级追究责任。凡达到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两案”办理标准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可从中国政府网(网址为http://www.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