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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8〕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和浩特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贴息管理办法


为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内政发电〔2015〕2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支持原则。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规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联席会议审定的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给予财政贴息。

第三条  贷款贴息额度。按照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控制在300万元/年,单个项目贴息年限最多为三年。

第四条  资金预算安排。从2017年开始,每年按照预算法及市级预算编制管理规定,以及市创新奖励扶持资金联席会议审定结果进行安排。

第五条  资金拨付流程。由各企业每年将贴息资金申请、贷款项目、合同、金额、银行结息单、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报送至各项目联席会议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后行文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科技局)。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每年10月15日-11月15日期间集中办理贴息项目审核事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企业和贷款项目审核后,将当年度拟贴息项目和贴息额度详单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额度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资金下达至旗县区财政局,由旗县区财政局拨到企业开户银行。

第六条  资金绩效评价。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每年要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于每年11月将评价结果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作为审核贴息项目的依据。

第七条  资金监督管理。旗县区财政局负有监督职责。对有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行为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