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精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工作流程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8〕7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行城市规划管委会制度的意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精简市规委会工作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

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除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自治区、市级重点工程外,不再提交市规委会全体会议研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市规委会各成员单位配合,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对市规委会职能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梳理,起草市规委会工作细则,提交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全面提升首府城乡规划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