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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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呼政发〔2019〕1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更加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解决土地供应审批过程中的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土地供应审批决策机制

(一)建立健全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收储、城管执法、辖区政府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土地供应、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土地出让、闲置土地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等需市政府批准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联席会议按照“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原则研究确定,并按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决策、批复,决策过程要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

二、 灵活出让供地,盘活城市低效用地

(二)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可以协议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条件、编制协议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协议出让。

(三)因市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需要,占用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收购并给予补偿。其中,在收购原单位用地时,经市政府批准用新选址建设用地实施实物补偿的,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新选址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土地使用权实物补偿协议,载明拟补偿宗地的位置、用途、面积、价格等条件,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协议出让程序办理供地手续。

(四)经联席会议认定,按照城乡规划确属难以独立开发但可与周边项目一并开发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城镇低效利用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周边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应手续。

(五)因未征收、未收购、未拆迁、土地抵押等政府原因,未按照规划条件核定面积供地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未供建设用地达到供应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原规划条件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未供地部分供应手续,出让价款按照已供土地成交价格核算并收取,使用权出让年限与已供土地使用权年限截止日期一致。

(六)经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公交停车场(站)、市政配套液化气储配站、监测站、电动汽车充电站(桩)等非营利性市政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三、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七)对于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后,未按有关政策、出让公告及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期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备签订合同条件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属政府原因且同意继续办理供地手续的,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以实际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约定缴款方式和期限。出让合同约定以一次性方式缴纳出让价款的,统一按照实际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出让价款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缴纳出让价款的,统一按照实际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3个月内缴清剩余价款约定。此类宗地出让年期起始时间统一按招拍挂成交之日起算。

(八)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后因拖欠出让价款等土地竞得人自身原因,已经不具备继续供地条件的,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解除成交,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土地竞得人签订解除成交协议,依法按照成交价款20%的比例扣缴定金,并退还剩余已交价款,不再计算利息违约,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城乡规划另行组织出让。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因历史原因无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条件中经济技术指标不明确的,市自然资源局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可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分区规划等依法出具规划条件或者以规划意见明确经济技术指标,土地出让价款不再调整。  

四、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管理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涉及收回或转让的,应当先行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再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收回和转让,按照出让用地收回和转让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授权经营土地收回或转让,按照划拨用地收回和转让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因市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需要,占用加油站等单位使用的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原授权单位批准后,以协议出让方式将原用地变更为出让用地,出让价款按出让时点宗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确定。宗地变更为出让用地后,市土地收储中心可在政府储备土地中为被占地单位选取与原宗地用途一致的新址,市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供地手续。

五、确保“净地”出让,规范供地行为

(十二)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捆绑出让、分拆出让、“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十三)划拨供应政府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核算划拨价款,并在《储备土地供应协议》中明确价款和缴款方式、时限等;用地单位全部出资并办理征收转用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辖区政府核定的前期投入收取出让价款,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