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乡镇卫生院在岗人员和乡村教师
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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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乡镇卫生院在岗人员和乡村教师
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

呼政发〔2019〕1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8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4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乡村医疗卫生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和教师待遇,让乡村医生和教师安心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为乡镇卫生院在岗人员和旗县区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村公办学校、幼儿园在岗教职工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一)各旗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职工。

(二)具备医学类专业毕业,并在上述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医技、药剂、公共卫生工作及从事救护车专职司机、专职会计岗位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签订正式劳务合同,并在上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

(三)医疗集团、医联体等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下派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

(四)各旗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以外的乡镇、村庄公办学校、幼儿园和市四区农区公办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

(五)下派到上述地区的支教教师,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和特岗教师。

(六)通过旗县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聘的,在上述地区工作的教职工。

离退休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生活补贴10000元。

三、补助办法

(一)乡村医生和教师在岗时享受生活补贴,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生活补贴全部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计算养老保险的基数。

(二)乡村医生和教师生活补贴实行实名制管理,各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学校结合职工年度工作实绩及考核结果,于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发放。下派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及支教教师、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和特岗教师,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补贴。

(三)各乡镇卫生院和学校要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凡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1.未完成年度岗位工作量。

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3.病假超过两个月。

4.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

5.医生、教师存在医德、师德失范行为。

四、执行时间

从2019年开始执行。

五、经费保障

乡村医生和教师生活补贴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乡镇卫生院和学校负责整理汇总符合条件的职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经旗县区卫生健康、教育和人社、财政部门初审后、分别报市卫生健康和教育部门核准,市人社部门统一审批,市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确保发放到位。

(三)各单位要严格把关,杜绝发生虚报、冒领、套取生活补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