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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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9〕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百亿元工业骨干企业培育、乳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创新引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予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为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市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工业“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乳业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重点企业(项目)和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项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1.实施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发展相关规划政策重点方向的产能扩大、技术改造升级、设备更新、产业链延伸等项目。

2.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业化应用、智能制造、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品牌创新、产业协同创新、技术标准创新等项目;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

3.实施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发展项目,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工业绿色制造试点示范等。

4.符合《关于加快培育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打造“中国乳都”升级版的若干意见》、《乳产业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支持方向的其他重点企业和项目。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扶持内容和方式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含后补助)、奖励(政策兑现)、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

(一)无偿资助(含后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前期、事中的资助或事后补助。

(二)奖励(政策兑现)是指依据市政府工业发展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有助于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在我市开展技术改造、产业链延伸扩展、科技创新、品牌创新等生产经营活动按标准给予部分利息补贴。(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购置生产设备、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扩大再生产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并接受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监督评价。

第八条  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第九条  采用无偿资助的项目,其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项目技术水平、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原则上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用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按照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控制在300万元/年,单个项目贴息年限最多为三年,对逾期贷款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按照相关细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相关规划、政策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统一组织实施,工作指南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明确当年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旗、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属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分别上报对口市级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旗、县、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从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核通过后,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等公开方式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安排方案按相关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奖励(政策兑现)资金一次性拨付,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助总金额的70%,项目完成并进行审计验收后,拨付剩余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资金支持方式实施的项目,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项目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验收情况安排后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工作指南、项目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资金安排方案,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与资金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1%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征集、方案编制、评审论证、监督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完成、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材料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旗、县、区(开发区)财政、工信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未按期保质完成计划目标的项目单位,收回专项资金,并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违反规定使用、挪用和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一经发现全额扣回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5号。


附件: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兑现)实施细则


附件

呼和浩特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政策兑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提升工业经济实力,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市政府相关政策的企业和项目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励依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59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5〕3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发〔2018〕18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38号),以及市政府印发的其他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呼和浩特市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列入呼和浩特市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的重点企业;(2)在呼和浩特市注册并实际生产经营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业总产值)达到或超过10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经市政府认定符合政策条件的其他行业重点骨干企业。适用第四条第一至第六款奖励标准。

(二)呼和浩特市乳业升级发展重点企业,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在呼和浩特市注册并实际生产经营;(2)主营业务为乳品制造;(3)拥有自主品牌。适用第四条第四至第六款奖励标准。

(三)呼和浩特市工业“小巨人”企业,即列入呼和浩特市工业“小巨人”培育计划的企业,适用第四条第四至第七款奖励标准。此外,对于在呼和浩特市注册并实际生产经营且上一年度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适用第四条第七款奖励标准。

(四)其他企业如有符合本细则奖励标准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骨干企业“提档升级”上规模奖励。以上一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或工业产销总值)为基数,将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范围的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分为10亿元企业、20亿元企业、50亿元企业三类,相应设定20亿元、50亿元、80亿元三个目标档,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达到8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若企业当年连进几档,则一次性发放所进档次奖励总额。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工业产销总值)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授予“呼和浩特市百亿元级骨干企业”荣誉称号。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游、且由列入百亿元级工业骨干企业培育计划的同一主体控股的相关企业,营业收入(产值)可合并计算(不重复奖励)。

(二)骨干企业引进延伸产业链项目奖励。对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范围的骨干企业引进符合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呼和浩特市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的产业链延伸项目,落地后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在所引进项目投产并进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时,给予骨干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骨干企业与被引进企业应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游,且存在参股、控股等协作关系。

(三)骨干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奖励。对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范围的骨干企业2018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营销中心、财务中心,给予200万元的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总部营销中心、财务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应覆盖多个国家、地区或全国范围内多个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四)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奖励。对于符合第三条支持范围的企业创建国家、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上一年度以后完成自愿性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或采用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按其更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企业提升品牌价值奖励。对符合第三条支持范围的企业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每个标准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含自治区奖励额度);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工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自治区工业自主知名品牌培育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中国工业大奖、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企业质量标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六)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奖励。对符合第三条支持范围的企业创建并获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推广目录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获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获批国家、自治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对于创建国家、自治区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七)工业小微企业成长壮大奖励。对于符合第三条第三款支持范围的工业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入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已经获得过“入规”奖励资金,退规后再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不重复奖励;对于企业更名、更改注册地、分拆注册等原因新入规的,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增长情况确定是否奖励。

第五条  附  则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细则确定的奖励条件自2018年1月1日以后执行,不溯及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