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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呼政发〔2019〕36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其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加大实时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存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按照《呼和浩特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责。
      三、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9-23号。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