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现代化,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号)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旗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由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抽取3个旗县区进行实地督导评价,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修订年度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旗县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育人机制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出台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重大项目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推动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与水平,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优化特殊教育资源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工作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保障教育财政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常态化监管长效机制等。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市教育督导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旗县区人民政府印发年度评价指标体系及书面通知。
第八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前报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旗县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委托,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5月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组成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
第十一条 市督查组根据旗县区人民政府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和实地督查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评价意见,向接受检查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反馈。
第十二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并将整改结果报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市教育督导委员会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旗县区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实地检查、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年度评价报告,报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和旗县区党委、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组织部门,作为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一个周期(三年)督导评估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优秀等次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出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统筹整合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自查自评和迎检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019年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指标体系
附件
2019年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 |
(一)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教育系统党的建设 |
1.建立健全旗县区级党委、政府领导联系学校制度,“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化、常态化,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得到加强,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得到保证,教育系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全覆盖,“三会一课”等制度扎实有效落实,党建工作评估考核制度化。 |
(二)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育人机制 |
3.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过程,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健全,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学校思政课扎实有效,各级各类学校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得到加强。 | |
二、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
(三)出台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重大项目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
4.贯彻落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依法治教、教育脱贫攻坚等国家重大教育政策、项目,制定地方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教育信息化教学应用覆盖所有中小学校(教学点),推动“同频互动课堂”有效应用,建立长效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
(四)推动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 |
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75%,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 |
(五)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 |
7.义务教育巩固率2018年达到90%,年辍学率超过控制线的县(旗、区)数量比上一年度有下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无因贫失学辍学。 | |
(六)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 |
9.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不断提升。 10.高中阶段教育按照4:6制定职普招生计划并落实,推动实现职普招生比大体相当。 | |
(七)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与水平 |
11.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有效改善,办学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 |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
(八)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
12.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日常监管机制运行有力,年检年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各级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
(九)加快发展民族教育 |
13.推普脱贫攻坚措施得力,组织开展青壮年农牧民普通话培训,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14.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推广蒙汉双语教育,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 |
(十)优化特殊教育资源 |
15.3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区独立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人口不足30万的设置有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所有招收5人以上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有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 |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 |
(十一)建立“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工作机制 |
16.建立旗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科学决策、部门协同、推动落实的机制。 |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 |
(十二)保障教育财政投入 |
19.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比上年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比上年增长。 |
(十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
21.优化编制结构,向教师队伍倾斜,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 22.落实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 23.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实施自治区公费师资培养计划,多种途径和方式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落实“县域内交流轮岗的教师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的要求。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并专项列支,提高乡村教师培训实效。 24.师德师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健全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得到有效遏制。 | |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
(十四)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常态化监管长效机制 |
25.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深入推进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全部配备法治副校长,加强政府部门、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协调配合,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 26.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依法治校和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学生欺凌防治、校园安全保障、校园周边治理、校车安全保障等工作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和齐抓共管机制完善,预警预防及时,日常管理到位,应急处置高效,师生安全得到保障。 27.中小学全面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义务教育实现就近免试入学,优质普通高中实行60%分招政策并向薄弱初中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