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东软公司,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内医保电〔2020〕6号)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为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有效防止人员聚集流动带来的感染风险,经研究,决定将疫情防控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待遇规定作临时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临时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零售药店记帐,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
二、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协议规定,做到药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要认真查验处方和《社会保障卡》与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是否相符;处方药品要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对单次购药费用200元以上的,需进行身份证登记备案,非本人购药的,需登记代理人及本人身份信息;要做好常见病、慢性病药品的备药工作。
三、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外配处方或远程处方系统开具的处方进行购药;持社会保障卡刷卡即时结算;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一个月。
四、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政策不变,甲类特殊慢性病仍执行原政策。
五、东软公司要及时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系统相关模块的维护工作。
六、市医疗保障局和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将对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台账进行抽查,发现聚敛盗刷社保卡、哄抬药价、套现、串换、开大处方、购买非药品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七、此次政策临时调整仅适用疫情防控期间,终止临时调整事项时间,市医疗保障局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