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放飞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升空物体的通告

呼政发〔2020〕11号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切实保障机场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禁止放飞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升空物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呼和浩特白塔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即以呼和浩特白塔机场为中心,北至新城区古路板、南至赛罕区八拜乡、西至金川开发区、东至赛罕区榆林镇范围内区域为净空保护区。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放飞猎鹰,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等行为。

三、市四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抓好辖区内违法违规放飞升空物体行为的管控工作;市园林服务中心抓好广场、公园等区域违法违规放飞升空物体行为的管控工作,着重抓好航道正下方的呼和浩特市植物园、东河广场、国际会展中心、草原丝绸之路文化主题公园、春度廉政文化公园、满都海公园、新华广场、青城公园、乌兰夫公园、大召广场等及其附近空旷区域的管控;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监督、巡查工作。

四、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净空安全科普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宣传力度。

五、对净空保护区范围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放飞升空物体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上述违法违规的行为。举报电话:0471-4941099。

七、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