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将提高2020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755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542元/月·人。
三、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05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835元/月·人。
四、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和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保持不变,分别为1600元/月·人和1200元/月·人。
五、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不变,分别为1066元/月·人和496元/月·人。
提高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