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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呼政办字〔2020〕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质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通告如下: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农牧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公室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体育局

市统计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市医疗保障局

市信访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市城市统筹发展办公室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市大数据管理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市税务局

市气象局

市邮政管理局

市烟草专卖局

除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市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中的主管部门制发。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开展本地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工作,并于5月1日前予以公布,公布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今后,因政府机构改革撤并、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另行调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