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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呼政办字〔2020〕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经各部门申报、审核筛选,编制形成《2020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决策承办单位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并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的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本部门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呼政办字〔2020〕26号)规定的提交材料要求上报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决策承办单位要将决策履行程序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监督。

(三)各决策承办单位要收集整理决策全过程的档案资料,在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后30日内,将决策档案一式两份整理完毕, 一份自行留存,一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事项

(一)各承办单位要抓紧研究起草,确保起草进度和文件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呼政办字〔2020〕26号)规定的提交材料要求,根据文件内容严格履行相关制定程序。对未列入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不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需要市人民政府配套出台的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文件。

(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核把关,发扬“短实新”文风,从严控制文件篇幅,切实增强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对所报送各类文件的审核把关,严控发文数量,对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文件一律以部门名义或者部门联合印发,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对未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报送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一律作退文处理,并对退文情况较多的单位适时予以通报。

(四)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计划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本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020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

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一、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

1.编制《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承办单位:市发改委)。

2.编制《呼和浩特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中长期规划(2020—2025年)》(承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修改《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承办单位:市农牧局)。

二、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承办单位:市民政局)。

3.制定《呼和浩特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承办单位:市国资委)。

4.制定《呼和浩特市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建设指导意见》、《呼和浩特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呼和浩特市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指导意见(2020-2022年)》(承办单位:市商务局)。

5.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承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6.制定《呼和浩特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承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修改《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市发改委)。

8.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承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9.提出制定《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10.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承办单位:市科技局)。

11.制定《呼和浩特市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承办单位:市农牧局)。

12.制定《呼和浩特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承办单位:市农牧局)。

13.制定《呼和浩特市社会资本投入国土绿化政策措施》(承办单位:市林草局)。

14.制定《呼和浩特市推动数字产业发展促进信息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承办单位:市工信局)。

15.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