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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建设的
指导意见》《呼和浩特市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
发展的指导意见》《呼和浩特市促进
夜间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字〔2020〕2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呼和浩特市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建设的指导意见》《呼和浩特市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指导意见》《呼和浩特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

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精神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相关工作部署,培育一批兼具鲜明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和一定区域辐射力、行业影响力的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活跃首府经济、提升城市品位,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对标国内著名商业步行街,切实发挥特色商业步行街在品牌集聚、产业融合、改革创新和资源整合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真正将特色商业步行街打造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改善消费环境、增加有效供给、培育消费新增长点,通过步行街的辐射带动,推动流通创新、繁荣城市经济、促进城市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提升老街区、发展新街区、创建名街区的总体目标,利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培育3条基础设施完备、业态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拉动消费明显、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特色商业步行街,争取申报成功1条国家级试点步行街。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遵循一街一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明确重点培育街区的定位、特色、规模和发展目标。建立市级层面支持引导、区级层面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合力推动特色商业步行街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市、区两级政府和市场主体多元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探索建立政府指导、市场化运营、行业组织协调管理的协同治理模式。

(三)以人为本,协调发展。坚持人文街区建设理念,充分贴近民心、体现民情、满足民需、改善民生,为居民、游客和商家创建安全、舒适、和谐、诚信的经营和消费环境。

(四)彰显文化,突出特色。依托历史文化传承,突出产业特色、区域特色和文化特色,强化特色商业步行街独特性和差异性,建设个性鲜明、业态丰富、环境优美、商业繁荣的精品街区。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制定本地区特色商业步行街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一街一特色原则,对空间布局、文化内涵、业态定位、生态景观和配套设施进行科学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建设进度。(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

(二)打造街区特色。在特色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过程中,要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以产业发展的特色化、品牌化、规模化为目标,整合市场资源,引导老字号、特色餐饮和知名品牌集聚,以特色商业步行街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本土品牌展示推介营销活动,增强街区的特色吸引力和地方品牌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升消费体验。集聚商务、文旅、休闲等要素,通过调整结构、完善功能、提升档次、优化形态、培育名品、引进名店、打造名街等方式提升商流、人流、物流、信息流。深度挖掘特色商业步行街消费增量空间,在旅游旺季精心组织特色美食品鉴、民族文创精品展示等活动,打造“内蒙古味道”、“月色召城”等地标性商旅消费品牌,激发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四)健全服务功能。完善特色商业步行街的休闲、游憩、餐饮、购物等综合服务功能,展示草原都市特色,传承历史文脉,丰富自然景观资源,促进商业、旅游、文化产业融合。(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五)加大招商力度。以时尚化为导向,以品牌化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活动,大力发展首发经济,积极开展首店招商活动,吸引星巴克、米其林餐厅等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品牌连锁企业进驻,汇聚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名企、名店、名品,不断提升特色商业步行街的知名度。(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六)完善基础设施。从景观工程建设、公共设施改造、建筑形态调整、建筑小品与城市形象匹配、旅游线路联动设计、业态发展引导、营销宣传策略制定等方面着手,对现有特色商业步行街基础设施进行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七)优化街区环境。强化特色商业步行街环境卫生整治,营造整洁美观的街区环境。改善公共交通环境,增加停车设施,缓解停车难等问题。推进智慧街区建设,普及街区WIFI覆盖。在设施上重视夜间灯光美化亮化,按夜市活动时段需求开放各类景观灯,提升夜游环境品质。(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八)建立管理体制。建立特色商业步行街协调管理服务组织,为商户经营创造便利条件,为市民和游客消费提供优质服务。成立由商户广泛参与的商(协)会组织,统筹业态结构,促进模式创新,规范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强化政策支持

1.鼓励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创建。对申报成为国家级试点步行街的特色商业街区,市政府奖励街区所在地政府300万元;对申报成为自治区级试点步行街的特色商业街区,市政府奖励街区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已申报成为国家级试点步行街的特色商业街区不再申报自治区级试点。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特色商业步行街持续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支持特色商业步行街规划工作。市政府对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试点步行街的街区所在地政府给予步行街建设规划(方案)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编制规划(方案)合同金额的三分之一,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支持特色商业步行街开展宣介、促销活动。加强特色商业步行街的整体包装和宣传推介,对进驻特色商业步行街的品牌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商务、文化旅游部门给予展位费补贴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览、推荐会。鼓励以特色商业步行街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美食节庆活动、群众性文化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把特色商业步行街建设成为城乡居民和中外游客喜闻乐见的游憩消费场所。(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成立呼和浩特市高品位特色商业步行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色商业步行街规划建设的指导、协调及日常联络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和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以各地区政府为主体,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及运营主体有效衔接、通力协作、高效运转的长效推进机制,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收集整理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推动情况,统筹推进特色商业步行街建设中的规划策划、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建设、街区管理等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制定促进特色商业步行街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推广。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特色商业步行街的整体营销策划,发挥媒体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在激活扩大本地消费的同时,吸引集聚外来消费,促进特色商业步行街持续繁荣。

呼和浩特市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

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精神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相关工作部署,适应消费升级新趋势,提升完善我市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健全社区商业服务体系,提高居民消费便利性和生活品质,推进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聚焦民生、优化布局、创新发展、完善功能”的发展思路,统筹推进“六统一”(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加大现有便利店升级改造和知名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引进力度,促进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首府便利店便民服务品质和居民消费便利化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全市品牌连锁便利店数量突破2000家,培育3-5家门店数量在20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引进1-2家国内知名品牌便利企业,便利新业态得到较快发展,高品质连锁便利店实现城区范围全部社区和旗县主要乡镇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网点布局

推进社区商业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规划建设社区商业设施的面积和户型需考虑便利店经营要求;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利用疏解腾退空间,在商业网点较少的区域优先布局品牌连锁便利店;协调开放公共服务空间,推动医院、体育场馆、学校、公园、景区、交通站所等公共服务场所引入连锁便利店、无人便利店、智能零售柜,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与彩票站点、城乡末端邮政网点等开展合作经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铁办、市邮政管理局)

(二)推动零售便利创新

鼓励连锁便利企业利用新技术赋能零售创新。引导连锁便利企业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广自主结算、扫码支付、人脸识别等移动支付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系统,吸引潜在客流,增加客户黏性,提升运营效率;积极推进O2O便利店、24小时便利店、无人便利店、智能零售柜、移动便利店等新业态,鼓励开设线上销售平台,并依托线下便利门店,为社区居民提供线上下单、线下体验、送货上门及社区团购等服务;支持便利店拓展延伸便民服务内容,增加快递收发、充值缴费、家政洗衣等常用便民服务业务。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便利企业发展自有品牌商品,开发特色商品和食品,扩大鲜食产品销售,提高自有品牌商品和鲜食产品经营比重。(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三)简化办证审批流程

1.简化注册流程。对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实行“一照多址”登记,在同一旗县级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由连锁便利企业向负责注册登记的审批机关统一申请办理,并可以一次申请多个连锁门店登记备案;对实施“一照多址”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搭载常用便民服务业务的(需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除外),可由企业总部向相关部门统一办理经营范围增项或备案,各连锁门店不再单独办理。(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创新监管模式。支持连锁便利企业搭载简餐制售,对连锁便利企业申请从事预包装食品简单加热服务项目,可在经营范围中标注为“销售食品”;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为原材料、由密闭式自动化设备完成制作、销售等后续工序的饮品项目,按散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进行许可,无需标注为自制饮品项目;对连锁便利企业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等经营项目,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布局和设备设施的,免于现场核查。(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放宽部分药品经营限制。支持连锁便利企业申请在连锁门店设立专柜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连锁便利企业特点制定统一标准,由连锁便利企业总部依照标准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各连锁门店在辖区办理备案。(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4.支持搭载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经营。推动便利店搭载零售图书、音像制品及报刊等业务,对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支持便利企业与有出版物经营许可的企业合作经营。(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5.支持打造统一品牌形象。指导企业规范设置牌匾标识,突出企业经营特色,增强品牌知名度,提升消费者对品牌连锁便利企业的认知度。(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6.鼓励便民促销活动。对有场地条件的连锁便利企业申请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城管部门在不影响市容的前提下予以审批备案,并按照门前三包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7.支持发展绿色流通。市交管部门依规对连锁便利企业自有物流配送车辆进入市区通行和停靠提供安全便利保障,尽可能保证涉及民生日用商品的及时配送。鼓励连锁便利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各地区推动连锁便利企业树立绿色消费理念,扩大绿色产品采购和销售,减少过度包装;支持连锁便利企业进行节能设备改造,开展垃圾分类,推动绿色循环消费。(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支持拓展门店数量。对在我市拥有直营或加盟门店数量超过30家的品牌连锁便利企业,按照“六统一”标准要求,每新开一家面积不小于50平米,且经营期不少于一年的直营门店一次性补助2万元,每新开一家面积不小于50平米,且经营期不少于一年的加盟店一次性补助1万元,以上单户连锁企业每年度享受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支持连锁便利企业构建物流配送体系。对在我市拥有门店数量超过30家的连锁便利企业,新建或改造提升5000平米以上配送中心(包括购地建设改造和租库建设改造),支持装修和硬件设备购置,按年度核定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户连锁便利企业每年度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规范行业发展

推动连锁便利行业骨干企业成立连锁便利行业协会,发挥协会行业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行业力量、整合行业资源、开展行业交流、完善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连锁便利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呼和浩特市推动品牌连锁便利行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机铁办、市民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工作,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收集整理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推动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主动破除瓶颈,加大“放管服力度,尽快制定落实促进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培训,全力推进任务落实,优化便利行业营商环境。

(三)落实资金保障。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通过组织连锁便利企业申报项目确定年度支持额度,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进行支持。


呼和浩特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精神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繁荣我市夜间经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品质化、多元化、便利化消费需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挖掘内需潜力、推动消费升级、繁荣首府经济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着力培育发展时尚活力型、商贸文旅型、便民服务型等夜间经济形态,提升夜间消费供给,营造开放、有序、活跃的夜间经济发展环境,打造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夜青城”消费品牌。

二、主要目标

利用三年时间,以各地区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健全配套服务、汇聚消费品牌、培育消费业态、塑造消费场景,重点培育以购物、旅游、文化、体育、餐饮、健康等为代表的服务型消费产业,在商业中心区、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体娱乐功能区等重点区域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各具特色、功能完善的“夜青城”消费功能区,进一步提升首府夜间经济消费品质。

三、重点任务

(一)打造夜间经济地标性功能区。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编制夜间经济功能区发展规划,做好业态发展引导,依托商圈、特色商业步行街、大型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文体娱乐场所打造一批“夜青城”消费功能区。市四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分别选定1-2个业态丰富、设施完善、消费集中的区域进行持续性精心培育,做到一年见成效、两年成规模、三年树品牌。加大夜间经济消费功能区宣传推荐力度,组织开展青城最美特色商业步行街、最火深夜餐桌、最炫民族歌舞等美食休闲“打卡”地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体育局)

(二)集聚高端消费品牌。支持老字号、地方特色餐饮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夜间消费功能区设点开店,通过展示传统技艺、创新经营模式扩大产品受众、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积极引进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在夜间消费功能区开设直营门店。(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

(三)策划“夜青城”促消费活动。在大召特色商业步行街、大盛魁文创园、稍麦美食街、万达步行街等区域组织开展深夜美食节、灯光节、文旅演出等夜间主题活动。选择发展基础好、管理水平高的夜生活集聚区在夜间特定时段开展店外营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引导夜间体育消费新风尚。推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公园体育健身设施和运动场地,满足市民健身消费需求。加强体育赛事组织和引进,不断健全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表演市场。(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体育局、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

(五)构建夜间消费新生态。引导夜间消费场所拓展智能化、网络化全渠道布局,增加互联网、大数据、AR、VR等现代技术的应用,打造一批智慧商圈、智慧景区,构建场景化、立体化、智能化的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点亮夜间消费场景。组织“夜青城”消费功能区夜景亮化、美化工程改造提升,完善夜间标识体系、景观小品、休闲设施、灯光设施、环卫设施、公共WIFI等配套设施。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特色文化建设具有区域标识度、多业态融合发展的消费场景。(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七)打造夜间消费载体。精心培育夜间消费主场景,引导特色商业步行街、大型商业综合体延长营业时间,增加适合夜间消费的经营项目。扶持24小时便利店发展,支持其拓展经营范围,推出符合夜间消费的服务和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延长开放时间,逢重要时间节点、传统节日开放夜场参观。鼓励城区旅游景区开放夜间旅游或延长观光时间,打造一批富有特色的夜间旅游活动项目。(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八)优化夜间公共服务。在夜经济消费功能区周边做好地铁、公交等运输服务保障工作。加密运行班次、延长运营时间,适当增加街面限时停放车位和出租车候客点。加强夜间经济消费功能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管理,为夜间经济发展提供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九)加强夜间经济风险防控工作。制定保障夜间经济安全社会面等级防控方案,有针对性调整和加强夜间巡控警力,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对于属于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范畴的活动,公安机关要简化安保审批手续,提供高效安全服务支撑。各地要建立夜间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营造安全有序的夜间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十)维护夜间市场经营秩序。建立消费者维权社会共治格局,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夜间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对夜间经济消费功能区设施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完善要给予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要用好各类产业发展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加大对夜间消费性服务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体育局)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鼓励各类夜间经济消费功能区入驻企业成立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优化业态结构、规范经营行为、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统筹和指导作用,协调推进本区域夜间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四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夜间经济协调推进机制。成立市发展夜间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四区政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和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体育局、市区域经济合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及企业代表召开工作推进会议,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收集整理各地区和各部门工作推动情况。各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制定促进、支持夜间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人才智库支撑。建立专家智库咨询机制,组织一批经济学家、管理专家、文化艺术大师等高层次人才,针对首府夜经济的发展方向、短板弱项、创新亮点、体制机制障碍等建言献策。

(三)营造发展氛围。加大对“夜青城”消费品牌建设理念、建设成果、推进举措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力量、民间智慧积极参与首府夜间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