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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财工规〔2020〕1号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市机场与铁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我局印发实施。请你们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呼和浩特机场区域枢纽作用发挥,满足国家、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对机场发展定位,充分发挥呼和浩特市财政性资金对民航发展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强和规范呼和浩特市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内政字〔2005〕91号)、《内蒙古自治区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工〔2012〕74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呼和浩特市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民航专项资金”)是指由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呼和浩特市民航市场开发的资金。

第三条   民航专项资金使用总原则:加强民航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完善呼和浩特机场的综合交通枢纽功能。

第四条   民航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补贴或奖励民航类企业及与民航业务相关联的金融机构。包括:航空公司、区外机场公司、航线经营公司、民航销售代理企业、陆空联运公司、保险公司。

第五条   民航专项资金使用目的:引导和鼓励民航类企业及与民航业务相关联的金融机构参与构建以“干支联动”为主轴的航空运输体系、以“陆空联运”和“航空旅游协同发展”为主线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机场与铁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铁办”)、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与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以下简称“呼和浩特机场公司”)本着事权和财权相统一以及客观、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共同管理民航专项资金,由呼和浩特机场公司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民航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与自治区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执行。

第八条   民航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民航类企业在呼和浩特运营航线、投放运力、设立基地、新建公司;

(二)民航类企业及与民航业务相关联的金融机构在呼和浩特机场新开或加密客货运航线,丰富枢纽产品,发展多式联运业务,促进客货运输生产发展; 

(三)民航类企业保持、优化呼和浩特机场航线网络结构,航班时刻和运营机型;

(四)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其他补贴或奖励支出。

第九条   由于航空市场发展变化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民航专项金安排不足或超量,可分年度调剂或滚动使用。

第十条   申报民航专项资金预算流程:呼和浩特机场公司于每年9月前向市机铁办申报下一年度的民航专项资金需求及相应的航空市场发展计划,市机铁办审核上报的年度计划,提出民航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申报民航专项资金预算,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机场当年的发展情况及民航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呼和浩特机场次年的发展计划及民航专项资金需求申请;

(三)呼和浩特机场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补贴或奖励协议和依据文件。

第十二条   根据呼和浩特机场公司的资金申请和市机铁办的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在每年3月夏航季前向呼和浩特机场公司预拨年度预算的60%,以确保呼和浩特机场夏航季航班顺利安排; 每年9月冬航季换季前,市财政局向呼和浩特机场公司预拨年度预算的20%,以确保呼和浩特机场冬航季航班顺利安排; 每年年底前,呼和浩特机场公司根据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向市机铁办汇报民航专项资金预计使用情况;市机铁办审核使用情况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年度预算剩余的20%。

第十三条   民航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民航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法,由呼和浩特机场公司依据本办法,按照市场及行业发展具体情况,制定《民航专项资金使用细则》并予以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呼和浩特机场公司根据市场及行业发展情况,应当适时修改完善《民航专项资金使用细则》,并报市财政局、机铁办备案,充分利用财政性资金,最大程度地发挥民航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市机铁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民航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办法为:采取年度考评办法,机场以通航国际及地区城市、省会城市、直辖市29个为考核目标,依据当年具体实际航线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标准为:目标城市点数少3-5个,第三笔专项资金拨付资金比例减少10%;目标城市点数少6-8个,第三笔专项资金拨付比例减少20%;目标城市点数少9个及以上,第三笔专项资金拨付比例减少50%。

第十七条   民航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付或者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航空市场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呼政办发〔2017〕71号)同时废止,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