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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发〔2020〕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呼和浩特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9〕22号),切实做好我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实施意见,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一流首府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坚持统筹兼顾,考虑长远,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共享、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运营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划转要求

(一)划转范围。全市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呼和浩特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呼国资发〔2016〕56号)予以明确。

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二)划转对象。由市本级或旗县区持有并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

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三)划转比例。纳入划转范围的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所持有股权的10%。

(四)划转时点。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划转时限。2020年底前完成划转工作。

(六)承接主体。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本次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

四、划转程序

(一)前期摸底调查。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国资委委托部门监管企业以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进行摸底调查。各企业分别按规定填写《呼和浩特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上报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填写《呼和浩特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20年7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方案,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开展前期摸底调查,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划转企业名单报送市财政局。

(二)审定划转方案。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方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划转方案。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1、符合划转条件的市本级所属企业,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初审确认。

2、符合划转条件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监管部门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股权划转方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资部门初审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汇总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3、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参照上述条款履行审核程序。国有股东涉及多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须征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上报划转方案。全市国有企业划转方案经初审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牵头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

(四)办理划出手续。接到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下达划转国有股权通知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向市属国有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理股权划出手续,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划转。划转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及企业变更登记。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划转对象应按照国家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股权变动情况进行披露。划出企业应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至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股东以及承接主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划转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企业所得税及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征免政策。

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工作完成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呼和浩特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程民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海    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英杰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李    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景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吕世忠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孙    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建宝   市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赵英杰兼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勇于担当、密切配合,合力做好划转相关工作。各旗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划转工作目标任务。

附件:1、呼和浩特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

           2、呼和浩特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3、填报说明




  

填 报 说 明

       一、《呼和浩特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由各企业填报,《呼和浩特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由各监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填报。

       二、填报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国资委委托部门监管企业,以及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金融机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本次填报范围。

       三、企业所属行业类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进行填列。

      四、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金融机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为融资平台的,请同时提供相应依据。

      六、企业功能定位为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非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请提供相应依据。

      七、企业实收资本性质:企业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及其他资本。其中国家资本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国有法人资本为国有企业投入企业的资本。

      八、企业股权结构中第一大股东确定方式:如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从股权比例上无法判断第一大股东的,按照实际控制权归属确定第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