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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加强和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字〔2020〕5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呼和浩特市加强和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分工方案

为有效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分工方案》(内市监发〔2020〕2号)职责任务,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和规范全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形成首府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分工

(一)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

1、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设立行政审批局的,要建立审管衔接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部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编办,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金融办、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

(二)厘清监管事权

3、统筹制定全市监管计划任务,指导和督促各旗县区、各部门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农牧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4、各部门要指导本系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5、县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公正监管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监管制度

6、各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结合权责清单,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7、持续完善监管制度建设,将政府部门公正监管水平纳入呼和浩特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9、严格依照市场主体应当执行的标准开展监管,重点加强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标准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0、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推动有关产品、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与国际接轨互认。适应新经济新技术发展趋势,及时修订调整已有标准,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对强制性认证的监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11、做好内蒙古“互联网+监管”数据共享信息平台应用统筹安排工作,为相关业务应用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2、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内蒙古“互联网+监管”、信用中国(内蒙古)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归集共享,将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13、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深化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评优评先等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14、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七)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5、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明确联合抽查事项,在承接自治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完善市本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6、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要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八)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

17、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农牧局)

(九)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

18、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既要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又要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处置;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十)依法开展案件查办

19、加大对破坏市场秩序和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案件查处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停工停产或撤销、吊销相关证照,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认真落实国家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制度、违法严惩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十一)加强政府协同监管

20、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1、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乡镇街道延伸下沉,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委编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22、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对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的企业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3、规范企业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提升行业自治水平

24、鼓励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政策法规和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奖、认证等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十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5、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6、培育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7、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验检测、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管执法中更多参考专业意见。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十五)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

28、全面梳理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市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9、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统一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十六)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

30、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依托自治区建立的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十七)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

3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32、加快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了监管责任出现问题的,应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形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免责。(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科技局、司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体育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总体要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是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自身实际,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落实分工责任,提升工作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要结合实际,在9月中旬前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措施,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并对具体落实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有总结、有分析、有数据、有实例的季度分析报告,每季度末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李河霞,办公室电话:5699686,手机:13674855330,传真:5699686,邮箱:xyjgk1608@163com)。

(三)创新监管方式,强化能力建设。各单位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加大涉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相关信息的归集力度,及时录入监管行为数据,实现监管数据共享。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联合监管、非现场监管和移动监管,提高监管的时效性、规范性、精准性。同时,要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强化执法装备建设,保障监管经费。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监管水平。

(四)加强统筹调度,密切协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政策对接,在平台建设、数据共享、资源整合等方面做好衔接,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参与的工作,要形成协同工作格局。牵头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具有监管职能的市直单位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支持配合。各地要主动加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工作对接,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好重点工作落实。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群众支持参与改革。加强对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按时完成。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分工方案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同时,要大力宣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