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市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作,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27号)以及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十四五”期间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不得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条 上级下达的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及时提出分配意见,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下达至项目地区。
第三条 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前期费用由旗县区承担,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配套资金按照工程竣工结算评审金额减去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计算,由市本级和旗县区按比例负担,其中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市本级配套50%,区配套50%。其余五个旗县按照市本级配套30%,旗县配套70%承担。
第四条 由市住建局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激励制度,对能够完成当年改造任务的且进度较快、完成质量较好的旗县区适当提高市本级配套资金的拨付比例。反之,将予以压缩市本级配套资金的拨付比例。
第五条 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各旗县区年初财政预算。
第六条 对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资金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掌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各旗县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旗县区应采取专账核算等方式加强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
第九条 各级财政、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专项资金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