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事项风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事项风险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21〕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事项风险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事项风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健全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包括受让股权、收购兼并以及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出资人监管权责事项清单及本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非主业类投资和特别监管类投资。特别监管类投资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境内主业单项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及设立全资、控股二级企业。

主业是指企业依其职能职责、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规划、营收占比、资产占比等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培育业务),主业原则上控制在两个,培育业务控制在两个以内。非主业类投资是指主业以外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风险是指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在投资中可能会遭受收益和本金损失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决策风险、执行风险、法律风险、债务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延期风险、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合作方信用风险、安全稳定风险等。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和投资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与风险管控制度;

(二)制定并实施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预算,列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使年度投资计划与财务预算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三)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评估,特别是对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投资决策事项必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后评价工作;

(六)报告有关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等投资信息,履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国家、自治区、我市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以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

(二)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与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其它项目进行备案;

(三)制定发布企业主业目录;

(四)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五)指导督促企业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

(六)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八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优化布局。要紧紧围绕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我市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调整要求进行投资,其中公益类企业年度主业投资完成额不低于年度投资总额的95%、特定功能类企业主业投资完成额不低于年度投资总额的92%、商业竞争类企业主业投资完成额不低于年度投资总额的90%。

(二)规范运作,注重效益。企业进行投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严禁投资低效无效项目。

(三)量力而行,严控风险。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高负债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推高负债率项目。

第二章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建设

第九条企业应牢固树立投资效益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将投资风险管控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重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境外投资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应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通过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分析和管理。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投资信息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国资委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等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将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纪要、企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等相关材料报送国资委。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方向与总体目标,包括对企业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的预期贡献等;

(二)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以及拟投资项目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三)投资结构分析,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比重,主业与非主业投资比重等;

(四)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类别、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实施年限、预期投资收益、累计完成投资额、本年度计划投资额与完成进度百分比等;

(五)风险分析报告等。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企业需将调整原因、调整内容、有关审批文件、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报国资委。

第十四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审核请示文件;

(二)企业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拟投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对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情况分析、投资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内容;

(五)法律意见书;

(六)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七)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企业实施以下重大投资项目,由国资委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设立全资、控股二级企业;

(二)境内主业单项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三)境内非主业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企业实施以下重大投资项目,由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

(二)境内主业单项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境内非主业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企业实施的境内主业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及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依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对列入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及时进行再决策。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根据需要在再决策前开展中期评估;当出现影响投资项目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执行情况,对发现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与年度投资计划的差异及分析;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四)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六)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

企业应将投资预算完成情况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企业要有计划地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时,应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将投资事项决策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严格履行党组织前置决策程序,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重大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并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投资项目原则上一事一议,不得以传签方式代替现场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包括赞成、反对的理由),参会人员应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形成的决议(办公会纪要)复印件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投资前,应当强化项目选择、前期论证的风险管理;认真开展可行性研究与风险分析,做好项目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强化造价控制、工期质量风险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概算,实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当强化项目审计风险管理,认真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管控等关键环节。

第三十条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监管企业投资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监管企业,相关企业应按照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履行投资信息报送责任,对瞒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呼和浩特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呼政办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国资委授权范围内,加强对企业投资事项的管控。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