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部门文件 字体(    )  打印

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呼人社办发〔2021〕61号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险种

(一)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补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三、补贴的期限

(一)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补贴期限最长1年。

(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2年。

四、补贴标准

(一)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以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医疗保险按照本人当年实际缴费额度的60%予以补贴,不包括大额医疗保险。

五、补贴办理方式

(一)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返,上年度的社保补贴在下年度1季度申报返还。

(二)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旗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各2份。

2、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对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及吸纳高校毕业生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的银行账户。

(三)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可通过登录“青城智慧人社APP”、“内蒙古人社APP”或“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网厅线上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也可持身份证到常住地的社区或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线下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呼和浩特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每年一季度到高校毕业生常住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申报返还。

3、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高校毕业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审定。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对审定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上年度补贴资金打入本人银行账户。

六、补贴资金渠道

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资金从上级下达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 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在规定补贴险种内按照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险种给予补贴。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从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下月起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规定补贴期内,在单位稳定就业的,从单位为其参保缴费当月起,终止其社保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所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补贴情况逐人逐年在自治区劳动核心业务子系统内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模块中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管理”或“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项中进行登记并在本人《就业创业证》上进行相应记载。

(四)旗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学信网、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查高校毕业生毕业及就业相关情况。

(五)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管理。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发放补贴,造成就业资金损失的,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0〕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呼和浩特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2.《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3.《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人员花名册》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9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旗县(区)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编号:
本人基           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就业创业证编号
毕业证号 联系方式
户籍地址
常住住址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灵活就业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有效,如与
实际情况不一致,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街道   (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审批  意见
经审核,同意享受   年度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    月至     月止。补贴金额   元。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本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旗县(区)就业服务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填报时间: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人 企业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企业银行账户        开户行名称
企业银行账户账号
申请补贴人数 申请补贴金额
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以上提供的情况真实、准确,如有故意隐瞒、虚构
或以其他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愿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旗县(区)就业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呼和浩特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人员花名册
填报企业名称(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签定劳动合同时间 合同期限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