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扶贫客运专线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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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扶贫客运专线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

呼交发〔2021〕190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扶贫客运专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保障扶贫客运专线正常运行,现印发《呼和浩特市扶贫客运专线运营补贴办法》,请各旗县交通运输局遵照执行,扶贫客运专线补贴资金将于2021年6月底停止,各旗县交通运输局要将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工作列入本地区常态化运营补贴,并做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的衔接工作。

附件:《呼和浩特市扶贫客运专线运营补贴办法》

2021年06月18日       

呼和浩特市扶贫客运专线运营补贴办法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推进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确保完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兜底任务的通知》(交运函〔2020〕20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村村通客车要求,对各旗县开通的扶贫客运专线进行运营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通目的

是为解决各旗县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实施过程中以及原覆盖乡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停运后等情况下的群众出行问题,待各旗县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完成进入常态化运营或各旗县地方补贴资金机制确定后,扶贫客运专线班车退出经营,本补贴即停止,同时视补贴的来源分配情况暂定补贴至2021年6月底。

二、开通程序

(一)由旗县运管部门会同承担开通任务的客运企业根据道路条件、需要通车农村位置等规划线路。线路规划报告当地旗县交通运输局。

(二)承担开通任务的客运企业根据道路条件、出行人数、客流方向等确定班次,提供“早进城、晚归乡”的出行服务模式,选择车况良好、优秀驾驶员参加运营。

(三)承担开通任务的客运企业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线路的许可申请办理。

(四)旗县运管部门受理后报告当地交通运输局,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备案同意后运营。

三、运营成本补贴

(一)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利用燃油补贴退坡资金对扶贫客运专线班车进行运营成本补贴。

(二)由承担开通任务的客运企业测算扶贫客运专线运营成本并报送旗县运管部门审核,运营成本包括驾驶员工资、油耗、车辆保险、停车费、过路费、车辆维修费、车辆折旧费、监控服务费、驾驶员食宿费、管理费用等费用。

(三)旗县运管部门对客运企业提交的扶贫客运专线运营成本审核后,报送市运管局审核。

(四)市运管局按照审核批准的测算成本对企业发放补贴,补贴按季度进行。

(五)承担开通任务的客运企业提交上一季度的扶贫客运专线运营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相关说明材料)报旗县运管部门审核,旗县运管部门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对扶贫客运专线运营车辆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如某月份的运营天数不足月,按照实际运营天数发放补贴。旗县运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扶贫客运专线运营补贴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市运管局审核,杜绝“数字通车”和“虚假通车”等问题。

(六)原则上补贴资金由市运管局直接补给承担扶贫客运专线运营的企业,经旗县当地交通运输局提出可以将补贴资金拨到当地财政,由当地交通运输局进行补贴企业。

四、运营要求

(一)客运企业要公示票价、班次、停靠地点、服务电话等信息,确保车辆卫生整洁、车况良好,动态监控系统有效,为农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价廉、热情的服务。具备条件的农村需提供驻村运营模式。

(二)客运企业要定期不定期向扶贫客运专线沿线村民征求意见,客车驾驶员要随时搜集乘客意见建议,交通运输、运管部门也随时听取和搜集有关意见建议,满足村民出行需求。

(三)旗县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客运专线的监管,确保服务落到实处、落到群众身上、满足群众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