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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高污染禁燃区燃煤散烧综合整治建设运营资金补贴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21〕1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高污染禁燃区燃煤散烧综合整治建设运营资金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高污染禁燃区燃煤散烧综合整治建设运营资金补贴方案

为全面加强首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稳步高效推进燃煤散烧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按照居民用户可承受、企业能运营的原则,结合地区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全市燃煤散烧综合整治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30%、旗区财政承担70%,执行期为三年。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建设资金补贴范围和标准

1.采取接入集中供热改造方式的,对一次管网、换热站和二次管网的建设费用进行补贴,补贴费用以工程结算评审结果为准。

2.采取煤改电改造方式的,对低压电网和供热设备的建设费用进行补贴(不含户内暖气片),补贴费用以工程结算评审结果为准。

3.采取煤改气改造方式的,对低压管道、调压箱(柜)和户内供热设备的建设费用进行补贴(不含户内暖气片),补贴费用以工程结算评审结果为准,但最高不超9000元/户(不含居民自筹1200元),超出部分由企业承担。

(二)运营补贴范围和标准

1.采取接入集中供热改造方式的,采用热电联产和燃煤锅炉运营的不予补贴,采用燃气锅炉运营的补贴费用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燃煤供热锅炉燃气化改造的通告》(呼政发〔2013〕142号),由市、区(旗)两级政府按每平方米每个采暖季耗气量15立方米的标准,向供热企业补贴0.8元/立方米,每户以100平方米为上限,不足100平方米的据实结算。

2.采取煤改电改造方式的,电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蒙西地区“煤改电”电价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996号),实行单独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单独计价,电费由居民自行承担。峰时段10个小时(8∶00-18∶00),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05元;谷时段14个小时(18∶00-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降价0.25元。

3.采取煤改气改造方式的,每采暖季每平方米用气量以16立方米为补贴上限。每采暖季每平方米用气量在16立方米以内,每立方米气价由城市燃气企业承担0.25元,由政府承担0.5元,剩余费用由居民据实结算。每采暖季每平方米用气量超出16立方米的部分,由居民按照正常气价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思想认识,尽快制定本地区工作落实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部署,全力推进燃煤散烧综合整治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的核算、筹集和拨付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区(旗)两级财政要将燃煤散烧综合整治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及供热年度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介,多渠道、全方位向居民宣传解读燃煤散烧综合整治建设运营资金补贴政策,引导群众积极支持配合整治,为快速、有效推进燃煤散烧综合整治任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