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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医疗卫生领域、 教育领域、科技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字〔2021〕7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医疗卫生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教育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科技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划分模式,促进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为不断提高我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效率、加快构建我市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好市政府与旗县区政府在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体现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中央和自治区授权范围内,根据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市政府财政事权与旗县区政府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政府承担,市域范围内跨旗县区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市政府与旗县区政府共同负责,县(旗)域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当地政府负责。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改革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逐步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的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市本级财政事权

1.公路

(1)普通国道。市政府承担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地方高速公路。市政府(含所属企业)承担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普通省道。市政府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4)道路运输管理。市政府承担市四区范围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组织协调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5)交通战备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市政府承担存储保管仓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责,并承担除自治区专项补贴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水运绿色发展。市政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划,承担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铁路

(1)干线铁路。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城际铁路。承担城际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承担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项目,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4)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

4.民航

(1)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公共航空运输航线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等通用航空作业项目具体执行事项。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5.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承担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及邮政业安全中心经费保障、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具体事项执行实施,承担呼和浩特市邮政业安全中心的支出责任。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承担市级综合快递物流园区建设、“快递进村”、邮政业职业技能培训竞赛、智能信包(快件)箱和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邮政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等具体执行事项,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邮政服务设施建设;承担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推广应用绿色快递包装产品,促进行业节能减排,加强新能源配送车辆的应用等具体执行事项;完善市县(旗、区)乡村四级邮政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保障机制;推动完善邮件快件进出境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做好邮政业军民融合和交通战备工作。

6.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根据自治区制定的运输结构调整方案,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除中央、自治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全国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全国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政府与自治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并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市政府与自治区政府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发展和国防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并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4)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市政府与自治区政府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二)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

道路运输场站。市政府承担位于市四区内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承担除中央、自治区专项补贴以外的其余支出。旗县政府承担位于本辖区内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养护、管理等职责,并承担除上级政府专项补贴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

(1)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具体执行事项由旗县政府实施,并承担除上级政府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其他内河航道。市政府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旗县政府实施,旗县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政府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所在旗县政府实施。旗县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3.综合交通。市政府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市四区内的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旗县政府承担本辖区内的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政府与旗县政府共同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交通运输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事权事项,市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不超过《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分档分担市本级负担标准。

(三)旗县区财政事权

1.公路

(1)农村公路。旗县区政府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由旗县区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政府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养护资金支持。

(2)道路运输管理。旗县区政府承担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和相应的支出责任。

2.水路

(1)其他内河航道。旗县政府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旗县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建设资金支持。

(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旗县政府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旗县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建设资金支持。

3.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承担当地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具体事项执行实施,承担旗县区邮政业安全中心及其他邮政业安全监管机构的支出责任。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承担辖区内集散中心、乡镇分拨中心、村综合服务站建设;市本级负责外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进村”、智能信包(快件)箱和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邮政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邮政服务设施建设;承担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推广应用绿色快递包装产品,促进行业节能减排,加强新能源配送车辆的应用等具体执行事项;完善县(旗、区)、乡、村三级邮政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保障机制。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措施。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对改革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旗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调整,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旗县区政府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各旗县区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旗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旗县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期间,市政府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财力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我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良性互动、务求实效。根据国家交通运输改革进度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情况,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市本级与旗县区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结合《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2019〕-39)和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支持打好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建设“美丽青城、草原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稳中求进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尊重历史沿革,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搭建完备事权框架,明晰各级权责划分,保持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强化重大事项市级统筹,提高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效率,减轻基层支出压力,加快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在充分考虑旗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充分调动旗县区积极性,合力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工作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制度,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国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保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全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地方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地方入河口设置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环境普查和统计、温室气体减排核算核查及项目管理、地方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非重点区域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将噪声污染防治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区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

(三)协同推进改革。各旗县区要积极稳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疗卫生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2018〕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精神,结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20〕30号)等要求,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康内蒙古建设2030”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2017-2025)》,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并逐步加大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实现权责匹配统一。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市本级与旗县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各级政府间权、责、利相匹配。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医疗卫生领域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坚持财政权责划分的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市本级与旗县区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资金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保持我市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积极稳妥、精准分类,对中央和自治区划分明确的事权,坚决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够科学但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根据我市及旗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中央、自治区已明确的地方应负担部分,统一实行市本级与旗县区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托克托县、赛罕区、新城区、和林格尔县4个地区,市本级分担30%,各地区分担70%;第二档包括土默特左旗、回民区、玉泉区3个地区,市本级分担50%,各地区分担50%;第三档包括清水河县和武川县2个地区,市本级分担70%,各地区分担30%。此前全市出台与此分档分担比例不一致的全部按此执行。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变化情况,上述分档分担比例由市财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市级指导下由各旗县区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二)医疗保障方面。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市本级财政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市本级根据救助需求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并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旗县区财政按规定安排补助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能力建设方面。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和振兴蒙医药事业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本级财政事权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对旗县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医,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旗县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本级财政事权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本级财政事权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对旗县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医院能力建设、中医重点专病专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等,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药制剂能力建设、中医药领先重点学科、中医特色专科、市级名老中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明确为市本级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6.振兴蒙医药事业发展。上述中医药传承与发展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包含了蒙医药内容,从其执行。市级按照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的蒙医药标准化、蒙药研发重大专项、蒙医药临床研究能力建设、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蒙医药对外交流等,明确为市本级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市本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旗县区行使的事项,旗县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自治区制定全区基础标准的事项,各旗县区可以在确保全区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按照自治区提出的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旗县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旗县区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投入可持续。各旗县区标准高于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各级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按照保持现有市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本级与旗县区支出基数的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要将市本级与旗县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实施,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形成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协同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责任分担机制。各旗县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旗县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中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本级与旗县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各旗县区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并按照改革要求及时制定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制度规定,按要求做好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卫生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教育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20〕30号)精神,现就呼和浩特市教育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从基本市情出发,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抓紧形成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明确中央、自治区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基础上,落实市本级与旗县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旗县区政府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坚持保障标准全面落实,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明确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旗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市本级与旗县区分档按比例分担办法,其中,第一档包括托克托县、赛罕区、新城区、和林格尔县4个地区,市本级分担30%,各地区分担70%;第二档包括土默特左旗、回民区、玉泉区3个地区,市本级分担50%,各地区分担50%;第三档包括清水河县和武川县2个地区,市本级分担70%,各地区分担30%。

1.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第一档3∶7进行分担之后,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5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第一档3∶7进行分担之后,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义务教育住宿费补助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4.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分担。市本级和各地区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学校属地管理由市本级和旗县区财政统筹安排。

5.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资金落实;自治区试点(武川县)所需经费,在中央、自治区补助之后,所需经费由市本级与武川县按7∶3进行分担。

6.其他经常性事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旗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与自治区给予工资性补助。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7.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支持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两类学校建设、推进农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按照学校属地管理由市和旗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按义务教育优质均衡验收规划安排优质均衡发展专项资金,所需经费按照学校属地管理由市级和旗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教师培训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市本级和旗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与自治区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自治区与市级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学生资助自治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为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现阶段由自治区承担所需经费。

2.普通高中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及国家助学金、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免学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普通高中“两免”政策,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其他学生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第一档3∶7进行分担之后,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我市按第一档3∶7进行分担之后,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普通高中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住宿费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第一档3∶7进行分担之后,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第一档3∶7进行分担之后,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寄宿生住宿费补助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市级所属高校由自治区与我市按第一档3∶7进行分担。

5.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高校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市政府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资金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6.高校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区以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区以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照5∶5分担,自治区分担的50%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分别承担,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盟市统筹给予支持。

1.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由自治区与我市按第一档3∶7进行分担之后,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2.普通高中教育。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自治区与我市按第一档3∶7进行分担之后,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第一档3∶7、第二档5∶5、第三档7∶3进行分担。

3.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实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市级所属高校补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区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20〕30号)精神,现就呼和浩特市科技领域市本级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先进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本级和旗县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2.合理划分市本级与旗县区权责。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本级财政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自治区重大需求、面向全市经济主战场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充分调动旗县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旗县区财政侧重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3.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坚持分类推进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按照自治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科技工作特点,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八项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和旗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1)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全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基础研究事项,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主要解决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确认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各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与旗县区财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旗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投资基金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旗县区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旗县区财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我市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与旗县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自治区级科研机构承担盟市旗县委托业务,由市与旗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盟市旗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与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要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