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呼政发〔2021〕1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要求,我市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并于2020年5月份、10月份分别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经依法审核,现决定将第三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共15家):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共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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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5.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6.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7.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8.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白塔空港物流园区税务局

9.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共6家):

1.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

2.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

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5.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6.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