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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完善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呼医保办发〔2021〕48号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提高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利用效率,按照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工作要求,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5号)、《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10号)精神,现就我市规范和完善门诊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特殊药品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

凡参加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特殊药品管理范围

依据《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门诊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落实的门诊特殊用药。

二是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国家谈判药品。

三是适宜定点零售药店供应的高值乙类药品。

(三)保障期限

特殊药品用药保障期限为谈判药品的谈判协议期;协议期满后相关药品续约成功或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继续按本通知执行;未成功续签或未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停止其特殊药品保障用药政策。

二、特殊药品用药的待遇支付

门诊特殊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管理。

待遇支付按照我市门诊特殊用药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执行。

三、特殊药品服务管理

(一)特殊用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指定责任医师管理。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要根据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二)“双通道”药店为参保人员配药时,须核对患者身份,查看患者特药申请表、电子处方并做好备案登记。各类注射类剂型特殊药品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之间严格冷链配送交接,只配当日用量,患者全程不应持有注射剂型特殊药品。“双通道”药店须妥善保存参保人员每次购药记录备查。

(三)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特殊药品的审批备案,对用药过程中出现超范围等情况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反馈。

门诊特殊用药费用暂不计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费用控制指标。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及合理用药等为由影响特殊药品的配备和使用。

四、“双通道”药店的遴选

(一)设施要求

1.资质和规模: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GSP等证件,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是特药企业的合作药店。

2.经营场所:设置专门特药经营区域;具备用于仓储、药品销售、顾客休息、药学服务等专用区域。

3.设备:通过冷链质量管理认证筛查,并每年较准验证通过的医用冰箱(需要两个温控探头配备外显设备,记录温度及湿度并温湿度记录可导出备查,超温报警功能)、冰包(可维持在2°C至8°C)、冰柜等冷藏设施和冷链运输的各种必要设备如冷链转运箱,具有符合医保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逐步建成与定点医疗机构连接的电子处方流转系统。

(二)人员要求

具有2名及以上执业药师,能熟悉掌握特药的相关药学信息,如临床疗效、副作用、不良反应、禁忌症、用药指导等。

(三)特殊药品销售资源

具有全区门诊特殊药品目录范围内60%以上的特殊药品经销权。

(四)申请及评估

按照《关于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定点资格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1〕28号)执行。

五、联系人及电话

李盈(职工医保),0471—5181346;刘岩(居民医保),0471—5181343。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第一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门诊特殊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