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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的通知"

呼医保办发〔 2021 〕 50 号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21〕1号)精神,以下简称《办法》,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及抗风险能力,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模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于10月30日前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已设立的旗县区要进一步对账户进行核实并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

二、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于11月1日起暂停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业务。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局对已划拨到本部门的救助基金进行对账清算,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将资金清算情况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并将结余资金划归本级财政部门;各旗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上解工作,未完成历年本级财政配套任务的要一并落实。

三、此次上解基金为旗县区全部医疗救助历年滚存结余资金(包含历年下拨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慈善捐赠资金、利息收入等所有用于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结余)。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务必于11月30日前完成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上解工作,资金上解至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障基金专户:59060 15490 00000 76_018浦发银行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

四、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盟市级统筹是自治区医疗保障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本年度自治区医疗保障的重点工作之一,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布置、密切配合,按时圆满完成资金上解工作。

联系人:市医疗保障局   王  东   5181353        

市财政局       张智娟   6934887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