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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呼城管发〔2021〕217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行政执法科为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负责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案件承办机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件的初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六)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中的“较大数额”,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较大数额有明确规定的,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较大数额未作明确规定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内政办发﹝20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科根据《呼和浩特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编制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报市司法局备案,并根据权责清单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局法律顾问团队参与进行。参与的具体事项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案件报送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法制审核的时间包含在九十日内。案件承办机构一案一报,不得积压案件。

符合《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情形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要做到“应审尽审”,不得规避法制审核。

第九条  调查终结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先行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初步意见,认为无需处罚的,不再报送法制审核。

(二)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在局建设项目案件审理会明确了处罚意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承办机构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局法制审核机构安排审核。

(三)拟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的,应当保证法制审核所需的必要时间,案件承办机构至少应当在局党组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条  拟报送法制审核的案件应当经过初审,填写《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初审意见表》,由案件承办机构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经过初审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移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项目确认表》,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承办机构公章后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确定一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件。报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移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项目确认表》;

(二)《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初审意见表》;

(三)具有具体、明确处罚意见的案件承办机构会议纪要和集体讨论记录;

(四)具有具体、明确处罚意见的局案审会纪要和集体讨论记录;拟报送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还应当提供局党组会对该案件的集体讨论记录;

(五)调查终结报告及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六)执法决定文书的初稿;

(七)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八)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

(九)经听证、评估的,应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等文书;

(十)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

(十一)案件承办人员联系方式和执法证件复印件。

不属于前款规定的材料,案件承办机构不需报送,如已报送,法制审核机构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对于以下案件,报送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说明当时未立案处罚和现在立案处罚的原因。书面说明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安排审核: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处罚的;

(二)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已经立案处罚,未及时结案的;

(三)报送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存在补立案情况,且局主要领导同意补立案的。

案件承办机构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制审核机构不予接收案件。

第三章  案件接收

第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材料清单:

(一)内容填写完整和规范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移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项目确认表》和《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初审意见表》;

(二)有案件承办机构意见和局案审会意见;

(三)有作出执法决定的合法依据和证据材料;

(四)有已经告知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材料;

(五)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有举行听证的相关材料;

(六)有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

(七)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书面说明的,有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的书面说明。

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局行政执法科可以作出不予接收的决定。

第十五条  接收的案件由局行政执法科和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对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由行政执法科将案件材料移交局法律顾问团队,并填写《法制审核案件流程记录表》;

(二)对不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由行政执法科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案件承办机构取回案件材料。

第四章   案件审核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的方式主要为查阅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和案件经办人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十八条  移交法律顾问团队参与审核的案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局法律顾问团队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局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二)因案件材料不齐全,可以中止审核,并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材料,承办机构未按时补充的,终止审核程序,退回案件;

(三)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完成审核或不宜继续审核的,应当终止审核程序,退回案件。

第十九条  审核完成后,由局法律顾问团队出具《法律意见书》,局行政执法科根据《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制作《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规定退回的案件,法律顾问团队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说明原因。

第五章   法制审核意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制审核程序结束后,局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及案件材料发回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采纳法制审核意见。如案件承办机构不予采纳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件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法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按要求补正后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局行政执法科对案件承办机构的补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重新报送审核。

第二十三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在法制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在法制审核通过之前,案件承办机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范围及工作程序的通知》(呼城管发﹝20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