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市各委、办、局遵照执行。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请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并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如下:
一、涉及全市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殡葬管理、劳动就业、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公立医院改革、公共卫生、医药事业发展等医疗卫生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教育体制改革、招生制度等教育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文旅体制改革、文旅产业发展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市场监管、商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食品安全管理、药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七)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网络安全、户籍制度等公共安全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八)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九)路网建设、城市客运管理等交通运输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全市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国土空间规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
(四)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五)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自然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其他重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
(二)由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三)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等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措施;
(四)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措施。
抄送:
市委各部门,呼和浩特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委监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6日印发
抄送:
市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委监委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9日印发
抄送:
市委各部门,呼和浩特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委监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