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 自治区奶业振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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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 自治区奶业振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发〔2022〕1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奶业振兴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奶业振兴政策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奶业高质量发展,在全区乃至全国率先实现奶业振兴,推进呼和浩特从“中国乳都”向“世界乳都”迈进,用好用足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奶业振兴相关扶持政策,经全面分析研究、合理整合衔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8号)(以下简称《九条政策措施》)以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呼政发〔2021〕21号)(以下简称《呼市扶持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抢抓国家奶业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机遇,瞄准市场需求,把呼和浩特市建成现代乳业产能更强、质量更优、科技更高、开放共融的世界级乳业发展核心区。力争到2025年,奶源基地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乳业加工产业集群全面形成,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二、实施范围与期限

实施范围:呼和浩特市全域。

实施期限:截止2025年底。

三、总体原则

应扶尽扶、应奖尽奖、动态管理、市级兑现。

四、重点措施

以围绕加快奶源、种业、优质饲草料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强奶牛疫病防控,加大科技、金融、保险支撑力度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自治区、市本级政策引导作用,助推奶业振兴。

(一)牧场建设补贴

1.新建奶牛牧场补贴

补贴对象:2021年以后建成的设计存栏规模3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

资金用途:新建奶牛牧场“三通一平”、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其中优先用于“三通一平”费用。

补贴标准:存栏规模300—3000头牧场“三通一平”资金全部由市县共同承担(市县财政1∶1承担);存栏规模3000头奶牛牧场补助720万元,在存栏3000头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00头规模,增加补助资金120万元(平均每个牛单位补贴2400元,其中自治区承担2000元,市县财政各配套200元)。

补贴方式:“先建后补”,按照谁出资谁享受的原则进行补贴。300—3000头牧场具备养殖条件,且奶牛存栏达到设计存栏80%以上,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3000头(含)以上规模牧场具备养殖条件,奶牛存栏达3000头,即可进行申报,兑现相应补贴;在3000头存栏基础上每增加500头规模,可再次申报,兑现相应补贴。

验收要求:项目单位在达到验收标准后自愿并向所在地旗县区农牧部门申报,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七见”,即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建场土地手续;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生鲜乳销售合同(后备牛场除外);养殖档案;奶牛购买手续: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购牛合同、发票、打款凭证、进口奶牛还需提供清关手续;实物:奶牛、基础设施、设备。对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补助资格。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改扩建奶牛牧场

补贴对象:5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奶农合作社。

资金用途:改造提升养殖、饲草料生产加工、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设施以及自办中小型乳制品加工厂等。

补贴标准:50—800头之间的奶牛养殖场(家庭牧场、合作社)平均补贴60万元(自治区承担80%,市级配套20%);800头(含)以上的奶牛养殖场(家庭牧场、合作社)平均补贴150万元(市县财政1∶1承担)。如遇自治区补贴标准调整,我市对应调整。

补贴方式:“先建后补”,项目单位先行筹集资金建设,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四见”,即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改扩建手续:《实施方案》、建设合同、工程审价报告、发票;实物:改扩建的基础设施、购置的设备。对于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补助资格。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3.提高奶畜养殖设施装备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购买机械设备的奶牛养殖场、奶农合作社。

补贴内容:加大农机补贴目录调整力度,购置全混合日粮(TMR)设备以及其他养殖、饲草料收获加工储备机械、粪污处理装备机具等全程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实行敞开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将挤奶机械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2万元,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15万元。提高奶畜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购置牧业机具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提高到50%。将挤奶机械和青贮收获机具单机最高补贴额度提高到20万元。

补贴方式:采取“自助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具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二)种业补贴

1.购买奶牛补贴

补贴对象:购买优质奶牛到呼和浩特市饲养的奶牛养殖场。

资金用途:购买优质奶牛。

补贴标准:每头进口良种母牛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3000元、市级配套1000元,县级配套1000元);每头国产良种奶牛补贴2000元(市县财政1∶1承担)。

补贴方式:“先买后补”,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四见”,即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购买手续:购牛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检疫手续: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奶牛需同时提供海关相关手续及系谱档案;实物:奶牛。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性控胚胎使用

补贴对象:自愿使用性控胚胎的奶牛养殖场。

资金用途:购买优质奶牛性控胚胎。

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性控胚胎补贴项目标准,根据性控胚胎质量指标分档次,按照性控胚胎市场平均价格的50%进行补贴(自治区资金)。

补贴方式:“先用后补”,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五见”,即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性控胚胎来源证明:国产性控胚胎供货方提供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性控胚胎供货方提供的《农业农村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及农业部、海关开具的相关合法进口证明;性控胚胎质量证明:性控胚胎供体母牛及与配公牛三代系谱档案、官方认证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遗传评估数据及相关报告;购买手续:性控胚胎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实物:性控胚胎使用记录及细管。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3.性控冻精使用

补贴对象:自愿使用性控冻精的奶牛养殖场。

资金用途:优质性控冻精使用。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牛120元(自治区资金)。

补贴方式:“先用后补”,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五见”,即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性控冻精来源证明:国产性控冻精供货方提供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性控冻精供货方提供的《农业农村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申请表》及农业部、海关开具的相关合法进口证明;性控胚胎质量证明:性控冻精供体母牛及与配公牛三代系谱档案;购买手续:性控冻精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实物:见性控冻精使用记录、细管、见犊牛。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4.奶牛育种企业奖励

补贴对象:奶牛育种企业。

资金用途:支持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育种企业,与种母牛场开展联合育种。

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奖励项目补贴标准,对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每年每个平均补助奖励1000万元(自治区资金)。

补贴方式:根据《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内农牧厅规〔2021〕2号),按照农牧厅统一考核结果,对奶牛育种企业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三)饲草补贴

对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或农户,种养一体化企业(合作社、农户)及饲草使用养殖场进行补贴。

1.牧草使用补贴

补贴对象:奶牛养殖场。

资金用途:购买使用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干草、苜蓿青贮、燕麦干草、燕麦青贮。

补贴标准:对使用玉米青贮、苜蓿干草、燕麦干草的养殖场每吨补贴50元(其中自治区30元,市级配套20元)。

补贴方式:“先用后补”,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三见”,即见:收储主体;收储证明:收储合同、台账、过磅单;实物:收储设施、优质牧草。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牧草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或农户,种养一体化企业(合作社、农户)。

资金用途:苜蓿草、燕麦草种植。

补贴标准: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以5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一次性补贴5万元(自治区资金)。要求出苗率达到85%以上,春播第一茬干草亩产量150公斤以上,夏播越冬留茬高度在30厘米以上;鼓励以自种自养、订单“种植+收购”的形式实现草畜一体化,苜蓿、燕麦干草每吨补贴200元,苜蓿、燕麦青贮每吨补贴100元,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各享受50%(市县两级1∶1)。

补贴方式:“以奖代补”,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五见”,即见:种植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证明;种植面积证明(勘验表中明确种植区域四至);与奶牛养殖场购销合同;产量证明:销售票据、过磅单;实物:苜蓿草、燕麦草产品。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3.苜蓿示范基地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集中连片种植优质苜蓿草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或农户,种养一体化企业(合作社、农户)。

资金用途:苜蓿草种植良种化、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购置、青贮苜蓿制作等,提高苜蓿草标准化种植水平。

补贴标准:集中连片种植优质苜蓿草500亩以上,按每亩600元标准给予补贴,要求具备节水灌溉和机械化收储条件,并与自治区内奶畜养殖场建立购销合同(自治区资金)。

兑现方式: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可按照进程,先期拨付50%补贴资金,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后,兑现全部补贴。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五见”,即见:种植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证明;种植面积证明(勘验表中明确种植区域四至);与奶牛养殖场购销合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审价报告》或设备购买合同、发票;实物:苜蓿草。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四)乳制品加工类补贴

1.加工增量补贴

补贴对象:在我市注册、已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国家或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含子公司)。

补贴内容:生鲜乳加工增量,用于奶源地建设。

补贴标准: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生鲜乳加工量给予200元补贴(其中自治区100元,市级50元,县级50元)。

补贴方式:采取“先收后补”方式,对申请生鲜乳加工增量企业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二见”,即见:申报主体资质:营业执照、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证书、企业信用情况截图;加工增量证明材料:生产报表(含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可体现两个年度生鲜乳收购量、加工量、产品量等数据)。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喷粉补贴

补贴对象:在我市注册、已取得《乳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国家或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含子公司)。

补贴内容:过剩生鲜乳喷粉保存,维持奶价基本稳定。

补贴标准:企业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收购的生鲜乳数量的10%,每吨补贴800元。企业3-5月份生产喷粉所用生鲜乳量未达到收购生鲜乳量的10%的,按实际用生鲜乳量补贴,喷粉所用生鲜乳量低于100吨的不予补贴。(其中自治区400元,市、有国家或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旗县各承担200元)。

补贴方式:采取“先喷后补”方式,对3-5月份由于销售淡季引起生鲜乳过剩的企业喷粉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三见”,即见:申报主体资质:营业执照、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证书、企业信用情况截图;加工增量证明材料:生鲜乳收购合同、月度收奶分户明细汇总表;3-5月份生鲜乳喷粉量生产报表。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3.地方特色奶食品加工补贴

补贴对象: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或已获得SC认证的地方特色奶食品加工厂。

资金用途:开展生产设施、加工制作、冷链运输、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补贴标准:对每个试点项目平均补贴5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30万元,市本级配套20万元)。

补贴方式:“先建后补”,项目单位先行筹集资金建设,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可申请竣工验收,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兑现补助资金。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四见”,即见: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小作坊证或SC认证;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改扩建手续:《实施方案》、建设合同、工程审价报告、发票;实物:改扩建的基础设施、购置的设备。对于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补助资格。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五)乳业科技创新补贴

1.乳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对象: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

资金用途:支持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自治区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研发、重点课题攻关。

支持标准:每年1亿元(自治区资金)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土左旗人民政府

2.乳业科技创新中心总部建设

支持对象: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

资金用途:用于中心总部建设,提升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硬件设施服务能力,打造全国一流的乳产业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平台。

支持标准:每年1亿元(市级资金)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土左旗人民政府

3.防疫补贴

补贴对象:奶牛养殖场、兽用生物制品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资金用途:奶牛布病、结核病等免疫净化和监测;开展布病、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和乳房炎等疫病的防治技术研究,研发高效便捷且易推广的布病等人畜共患病诊断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建立奶牛疫病监测技术模式,开展疫病净化及推广应用。

补贴标准:执行《九条政策措施》相关内容,同时申请自治区“科技兴蒙”、市本级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方面给予倾斜。

补贴方式: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六)强化金融保险支持

1.充分利用自治区奶业振兴基金

投资领域: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乳业、草业企业能力建设、乳业园区建设、乳业科技创新等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投资运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支持对象: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注册地在呼和浩特市的企业。

运作方式: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市本级乡村振兴产业基金项目库,同时鼓励和配合相关企业积极争取自治区奶业振兴基金,做好项目推荐,将我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奶业振兴基金项目库中,进一步放大资金支持效应,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形成多元资金助推乡村振兴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2.对使用专项债新建奶业发展园区予以支持

支持范围:牧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对象:旗县区政府主导或国有资本参股的奶牛养殖基地、奶业发展园区。

运作方式:督促各旗县区及相关部门做好专项债申报前期手续,对于已上报项目密切关注评审、分配过程,加大项目储备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奶业发展园区项目纳入重大项目库,争取自治区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3.牧场建设贴息补贴

补贴对象:奶牛养殖牧场、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

资金用途:牧场新建、改扩建、苜蓿草种植贷款利息补贴。

补贴标准:对新建、改扩建、购买奶牛的养殖场、饲草种植基地贷款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第一年贴息80%,第二年贴息50%,第三年贴息20%。贷款贴息额度为5-200万元(市县两级1∶1)。

补贴方式:采取“先还后补”方式。养殖企业或种植企业贷款用于牧场建设或苜蓿草种植,并按期归还贷款,可申请贷款贴息补贴。

验收要求:验收采取实地查验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三见”,即见:新建(改扩建)项目批复文件(种植企业见种植证明);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4.苜蓿草种植金融保险

保险范围:苜蓿草种植。

保险对象: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

保险方式:以项目方式开展苜蓿草种植保险(另行制定方案)。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各旗县区政府

五、项目验收程序

每半年进行一次验收,流程为“企业申报-旗县审核验收-盟市核查审批”。验收结果经项目单位和现场核查验收组共同签字确认,验收有关材料文件、电子资料齐全存档。验收结束并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市县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并及时兑现补助资金。其中自治区及市级补贴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兑现项目实施主体,旗县区同步履行配套资金兑付程序。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推进专班,推进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专班主要负责奶业振兴项目统筹、协调、推进等各项工作。专班工作人员从市发改、财政、工信、科技、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抽调。旗县区也要相应成立专班,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便于统筹调度。各级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谋划,做到新政策与原有政策一体安排、一体推进,确保同向发力、相辅相成。

(二)加强工作调度

实行月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月30日前将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推进专班,内容包括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各旗县区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按时向专班报告工作推进情况。

(三)强化财政保障

整合现有奶业发展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预算足额安排资金,用于保障自治区项目配套资金和市本级奶业发展扶持政策,严禁挪用、占用资金。同时,充分运用好乡村振兴产业基金,发挥好资金撬动作用,助力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督导验收和资金支付

专班除定期调度各旗县区和成员单位的工作推进情况外,还要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深入项目地进行实地调研、督促、指导,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推进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进度。

七、其他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方案将适时对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