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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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呼政办发〔2022〕1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4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依规对施工图涉及的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将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并根据其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等因素,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当以切实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为核心,遵循积极稳妥、公开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包括: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铁路、石油化工、公路、电力等工程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二章 购买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购买主体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年度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有关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工作特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并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期限、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九条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独立法人;

(二)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经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且不得将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十一条承接主体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审查协议约定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保证审查服务质量和效率,主动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承接主体应对审查结果负全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造成损失的,承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承接主体应根据购买主体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多图联审,强化内部管理,采用数字化审查等新技术提供便利化服务,提高审查效率,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查服务。

对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要赴外地进行调研、收集资料的,调研及收集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在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以及在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一并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承接主体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章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承接主体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和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在确保施工图编制满足深度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

第十八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施工图审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图审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审查超时的,要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要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对所有承接主体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开,做为年度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承接主体的日常监管,根据承接主体的人员构成、内部管理、数字化应用、审查质量、审查时效等,结合旗县区住建部门上报的承接主体的违法违规、超时等问题,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做为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最终结算的依据,并纳入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参考条件。

年度考核结束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示考核结果,承接主体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做出考核结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购买主体有权单方面解除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限制其下一年度承接主体报名资格: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的;

(二)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四)出具虚假审查合格证书的;

(五)在施工图审查数量、规模上弄虚作假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承接主体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第三款作出的审图结果不予认可、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合同解除、资格取消后,承接主体对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行为的信用管理,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查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科学分析研判全市年度建设规模等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制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计划,并结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预算编制程序,合理测算下一年度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后依规纳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全市年度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纳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审查费用包括首次施工图审查费用和财务专项审计费用、专家评审费用及其他费用。政府和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已列入项目概算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季度拨付承接主体经审核确定施工图审查费用的90%,其余费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拨付剩余10%的审查费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仅拨付剩余5%的审查费用;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一般的,剩余10%的审查费用不予拨付。

每季度前2个工作日内,承接主体要持上季度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量确认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费用结算、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