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应对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减负 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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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应对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减负 若干措施》的通知

呼政办字〔2022〕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应对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应对疫情影响

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

一、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餐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业、旅游业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对2022年3月—5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办理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延缓缴纳住房公积金

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最迟到2022年6月30日,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延期缴纳水费燃气费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燃气费的中小微企业,可向水、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从2022年3月至5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断供、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住建局、春华水务公司、中燃集团)

五、减免承租机关企事业房屋租金

对承租市、区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权属的经营性房产以及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用于生产经营,且最终承租人为非国有企业和非机关事业单位的给予租金减免,其中,对受疫情影响的重点区域(中高风险地区及封控管控区)和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住宿和餐饮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以及因封控管控关闭和根据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通告要求停止经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租金,市属各国有企业负责与相关企业签订免租金协议。(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企业用工

各类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每人5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返岗难”问题,必要时由属地安排车辆“点对点”接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七、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金融机构想方设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2022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21年同期水平。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年内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要应延尽延。加大政府、银行、担保机构深度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政策放大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