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林草局、市四区林草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2)64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批办单要求,结合我市禁牧休牧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7日
《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护治理成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将禁牧工作与发展舍饲养畜、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等有机结合起来,彻底解决牲畜毁坏林草植被等问题,形成全民动员、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始终把生态优先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根据不同地域草原生态现状、生态功能和利用现状,合理划定禁牧区,确定休牧期。
——坚持政府领导、乡镇实施、部门配合的原则。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全面组织领导禁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为所辖区域内实施禁牧主体,全面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禁牧工作。各级林草局为组织实施全面禁牧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的组织实施、宣传教育等工作,各级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予以推进禁牧休牧工作。
(三)总体目标
为了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公共利益,促进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禁牧休牧制度,使生态保护修复成果进一步巩固。
二、禁牧区域的划定
(一)根据《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封山育林区和采取封禁措施的珍稀林木分布区域;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
(二)在禁牧区域和休牧期内禁止下列行为:放养牛、马、羊等牲畜;擅自移动、盗窃、破坏禁牧休牧标志等设施;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
(三)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对禁牧的目标要求和生态保护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每五年划定一次禁牧区域,制定禁牧方案,确定禁牧期限、方式等内容,并报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和休牧时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等设施,按照科学合理、统筹推进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三、休牧期的确定
根据《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条件和实际情况,确定休牧范围和时限,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未纳入禁牧范围的草原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依法采取休牧的生态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休牧范围和休牧期限。(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林草局牵头、乡镇配合)
四、禁牧休牧补偿机制
根据《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立禁牧休牧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禁牧休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草原管护补助资金、畜牧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工作经费等资金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一)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依据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工作方案 (呼财农〔2022〕17号)>,方案中关于部门分工非常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牧民手中;各级农牧部门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对享受政策的农牧民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培训助推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各级林草部门负责禁牧区管理,应用好补奖监管平台,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员网络,实行网格化落责,加大对禁牧休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旗县区财政局牵头、农牧局、林草局配合)
(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拨付。根据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工作方案 (呼财农〔2022〕17号)>文件要求,明确奖励补贴标准,分解指标任务、细化绩效目标,将资金拨付至旗县区;旗县区要根据实际,制定草原补奖政策落实方案,建立资金兑现台账。(旗县区财政局牵头、农牧局、林草局配合)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使用。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只能用于禁牧休牧补贴;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扣发和第二轮结余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并报上级市财政、农牧、林草部门备案。(旗县区财政局牵头、农牧局、林草局配合)
(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兑现。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工作方案 (呼财农〔2022〕17号)>要求,做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兑现工作,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基层综合执法部门要根据年度禁牧休牧制度监督执法情况,旗县区农牧部门需提供资金发放台账并进行核对,并将最终的发放台账在村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旗县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及时、足额兑现到户。(旗县区财政局牵头、农牧局、林草局配合)
五、各级政府职责分工
旗县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部门职责
旗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在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
财政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及工作经费的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会同农牧、林草部门做好资金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执行。结合自治区草原管护专项资金,旗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保证绩效考核、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奖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养殖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在堤防、护堤地放牧行为的查处工作;
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的禁牧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农牧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呼和浩特分局)
七、基层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禁牧休牧工作,组织引导村民订立禁牧休牧公约,完善村规民约,明确义务和责任。并按照自我管理、互相监督的原则,建立相关制度。通过造册登记或签订禁牧休牧责任书等方式,组织管理禁牧休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设立联席制度
(一)旗县区政府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水利、大青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等部门积极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责履职。
(二)联席会议应当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原则,全面推进禁牧休牧工作。围绕禁牧休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不断完善、优化禁牧休牧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为禁牧休牧工作提供保障,实现信息共享,促进联防联治。
九、禁牧休牧林草网格化监管
建立林草网格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旗县区、乡镇、村三级林草管护网络,加大对禁牧休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护林员、草原管护员,优先聘用在禁牧休牧工作中牲畜全部出栏、退养、转产的农户;旗县区进一步加强草原专职管护员队伍建设,按照每15万亩一个网格员(管护员)的配置,整合配备林草管护员,“定格、定员、定责”,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建设草原生态系统数字化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数字化管理、网格化落责、法制化规范。(旗县区林草局牵头、农牧局配合)
十、监督职责巡查制度
(一)旗县区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禁牧休牧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巡查制度、举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禁牧休牧日常监督检查责任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旗县区每年应组织开展一定频次的抽查工作,强化禁牧休牧管理。旗县区林草部门在休牧期和放牧期应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重点巡查上一年度禁牧区违规放牧敏感区。(旗县区林草局牵头、农牧局配合)
十一、加强绩效考核
旗县区要将禁牧休牧制度落实纳入乡村振兴和林长制考核指标中,将禁牧休牧监督、草原网格化监管、草原补奖农牧户台账建立、累计资金兑现率作为重要考核依据。(旗县区林草局牵头、农牧局、林草局配合)
十二、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旗县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主动上手,亲自作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在禁牧区域各乡镇要严格实行禁牧工作专人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包片领导。并在每个禁牧区域都要立牌定桩,明确界线和责任人。同时,县、乡、村要严格落实林(草)长制工作职责,积极推进全面禁牧工作。(旗县区林草局牵头、乡镇配合)
(二)加强资金保障。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绩效考核、执法和政策培训、政策宣传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补奖资金用于其他工作经费。(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财政局、林草局配合)
十三、加强舆论宣传
旗县区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解读禁牧休牧制度,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农牧民保护森林和草原的积极性与责任感。(旗县区林草局牵头、乡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