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呼政发〔2023〕1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3〕52号)要求,现就提高我市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883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645元/人•月。

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839元/人•月,10068元/年•人。

四、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1600元/月•人、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1200元/月•人保持不变;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265元/月•人保持不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96元/月•人保持不变。

五、回民区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实行一体化。

提高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