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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呼民政发〔2023〕64号    

各旗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7号)要求和市领导对《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呼民政发〔2023〕58号)的批示精神,我市决定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我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每人2000元/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每人1700元/月。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后,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每人2200元/月,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130元x50%=65元/月,剩余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每人1900元/月,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112元x50%=56元/月,剩余部分由市、旗县区财政分级负担。

二、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同步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2022年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每人1700元/月。提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每人1900元/月,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给予的定额补助在原有基础上每人增加30元/月,剩余部分由市、旗县区财政分级负担。

三、提高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按照《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呼民政发〔2019〕81号)文件“按照我市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同步提高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标准。2022年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每人850元/月。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后,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每人950元/月,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提标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资金负担。

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2023年度提标所需资金可在同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既有预算和结余资金中统筹解决,以后年度足额列入预算保障。请各旗县区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补贴标准,务必在2023年6月1日前将提标任务落实到位,应补发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确保提标政策真正惠及到每一位重点保护对象。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