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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呼安委会发〔2023〕18号    

各旗、县、区安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5月25日

呼和浩特市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章 动火分级与职责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焚烧)炉等生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安全作业票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安全作业票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五条 属地单位职责

(一)动火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与应急处置措施,并提供安全的现场作业条件,带领作业单位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协助作业单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

(三)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行为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六条 作业单位职责

(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作业风险防控措施;

(二)负责作业人员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动火安全作业票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

(四)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 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由提出动火作业需求的属地单位专业人员担任;

(二)负责动火安全作业票相关内容的填写;

(三)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核;

(四)负责全面管理、沟通、协调作业单位与属地单位的配合工作,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对设备、管线内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介质,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

第八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由作业单位选派,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负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负责审查落实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接受安全交底情况,核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二)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三)负责审批动火安全作业票;

(四)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条 动火监护人职责

(一)负责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全部落实;

(三)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不得擅离动火作业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安全作业票;

(四)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人职责

(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作业票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当立即停止动火;

(三)有权拒绝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

(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用火分类及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用火的管理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相关操作规程。进入有(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有(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固定动火的管理

固定动火应纳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和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明确动火工具和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和数量等内容,并根据工艺、装置或总平布置变化,及时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重新划定。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应设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二)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三)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窨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四)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五)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六)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七)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八)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九)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十四条 临时动火的管理

临时动火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或炽热表面等明火作业;

(四)在生产区域内临时设置使用的内燃机、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第十五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特级动火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按特级动火处理。

(二)一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以外50m范围内;

3.有毒与可燃介质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管线、容器、装卸区、洗槽站、泵房与机房;

4.工业下水井、生活污水系统、雨排系统及各种管线(电缆)沟、检查井及其15m以内的区域;

5.宾馆、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及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置换处理后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级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

2.动火安全作业票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安全作业票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指为实现动火目的而进行的电焊、气割等所有临时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复杂作业需要编制《作业计划书》。

4.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前完成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

8.划定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9.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10.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11.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2.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1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1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安全作业票;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 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3)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

(4)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

(5)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

(6)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二)监护管理要求

1.动火作业单位及动火属地单位不是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

作业单位及动火属地单位应当各派一名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监护,以动火属地单位人员为主。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监护人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动火监护人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安全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

3.动火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不得委派未经监护人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监护人。

第二节 动火安全作业票办理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应当在动火作业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遇突发情况问题急需动火作业的,可以不履行书面预申报程序,由作业属地单位专业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履行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动火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及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动火安全措施,相关内容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票”中体现。经属地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复核后,共同会签“动火安全作业票”。“动火安全作业票”必须经过审批,特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属地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一级动火作业,由属地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属地单位分管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涉及到动火属地单位以外其它单位的,在动火安全作业票签发之前,必须取得相关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前,动火属地单位应当对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由属地单位负责提出;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负责共同落实,并相互监督。需要第三方专业单位落实的安全措施,属地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同一动火作业涉及进入有(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时除应执行动火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有(受)限空间或容器本体动火作业时,必须对有(受)限空间内的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进行分析,同时办理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或者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批准人应当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动火作业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二十四条特级和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八小时),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装置停工大

检修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的总期限不超过72小时。

第二十五条运行中的生产装置节假日期间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按照特级动火管理。原则上抢修作业中的动火安全作业要按照特级动火管理,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任何人有权提出立即终止作业要求,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安全作业票”,告知批准人终止原因,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票。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事故状态下。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必须做到工停、料净、场地清,动火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共同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签字终止“动火安全作业票”,收回动火安全作业票交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保存。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火安全作业票)。

第二十八条临时动火安全作业票应编号管理。临时动火安全作业票一式三联,其中:

(一)第一联:公示于作业现场,并需要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作业结束后由作业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二)第二联:展示于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由动火属地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三)第三联:由动火作业批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节 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条在存有可燃、助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前,必须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应小于管线壁厚,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一条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第三十三条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第三十四条进入可能存有可燃介质的有(受)限空间内和管线动火作业的,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进入有(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

(一)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二)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三)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第三十六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V/V);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V/V)。气体检测报告和涉及到的气体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第三十七条在不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独立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可以不进行爆炸性气体检测分析,但进入有(受)限空间作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三十九条爆炸性气体分析合格后30min内未开始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四十条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15577要求。

第四十一条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作业前,

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四十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第四十三条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安装防回火装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二者与明火距离(动火点)均不得小于10m。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严禁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电焊机手把线及接地线应绝缘良好,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碾压、刮断、高温受热的措施;接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允许通过管线、设备等金属体进行远距离搭接。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第四十五条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动火安全作业票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

第四十六条高处动火作业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须

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四十八条带压不置换动火的管理

(一)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常压储罐内部没有采取有效的吹扫隔离措施和彻底置换,不允许在气相空间部位实施动火作业;

(二)不允许在内部存有氧化剂或非单一介质(结构、性质相近的介质除外)的设备、管道上从事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三)动火点周围气体爆炸性分析必须合格;

(四)作业人员在开始动火前必须清楚施焊设备、管道的壁厚及其内部的介质和压力;

(五)带压不置换动火时,容器、管道内必须保持稳定的正压;在负压或常压工艺状态下,不允许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六)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七)动火前须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具;

(八)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无法继续作业时,应及时停止动火,并保持动火设备内部工艺状态不发生变化;

(九)动火作业中,管道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指导意见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生产用火作业。

第五十条本指导意见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第五十一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附录:动火安全作业票及填写模板。

附录动火安全作业票填写模板

编号:DH2022042102

作业申请单位

甲醇车间

作业申请时间

2022年4月21日8时00分

作业内容

增加压力表

动火地点

及动火部位

合成装置二层E101冷却水管线入口

动火级别

特级□     一级£ 二级□

动火方式

电焊、气割

动火人及证书编号

刘XX,T41080319920801××××

作业单位

XXXX公司

作业负责人

邓××

气体取样分析时间

4月21日8时18分

月   日      时  分

月   日      时  分

代表性气体

甲醇



分析结果/%

E101冷却水管线入口及电焊机周围10m检测数据为0



分析人

李××



关联的其他特殊作业及安全作业票编号

临时用电、盲板抽堵作业……

风险辨识结果

触电、火灾爆炸、灼伤……

动火作业实施时间

自2022年4月21日8 时45分至2022年4月21日12时10分止

序号

安全措施

是否涉及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未采取水封或仅关闭阀门的方式代替盲板


3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油气罐区内动火点同一防火堤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同时进行脱水和取样作业

×


5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


6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动火作业,已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


7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已采取防倾倒措施并安装防回火装置;乙换气瓶、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两气瓶相互间距不应小于5m


8

现场配备灭火器(     )台,灭火毯(  )块,消防蒸汽带或消防水带(     )


9

电焊机所处位置已考虑防火防爆要求,且已可靠接地


10

动火点周围规定距离内没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装卸、排放、喷漆等可能引起火爆炸的危险作业


11

动火点30m内垂直空间未排放可燃气体;15m内垂直空间未排放可燃液体;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未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0m范围内未见有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12

已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交叉作业已明确协调人


13

用于连续检测的移动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已配备到位

×


14

配备的摄录设备已到位,且防爆级别满足安全要求

×


15

其他相关特殊作业已办理相应安全作业票,作业现场四周已设立警戒区


16

其他安全措施:       无编制人: ×××


安全交底人

×××

接受交底人

×××(作业人员)

监护人

×××

作业负责人意见

同意作业。                          签字:×××(作业负责人) 2022年4月21日8时20分

所在单位意见

同意作业。                           签字:×××(车间有关人员)     2022年4月21日8时22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同意作业。                       签字:×××(安全部有关人员) 2022年4月21日8时25分

动火审批人意见

同意作业。                      签字:×××(主管副总经理或副厂长) 2022年4月21日8时30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情况

安全措施到位,已经验票。                 签字:×××(当班班长) 2022年4月21日8时40分

完工验收

动火作业已完成,作业现场已清理。         签字:×××(车间人员、作业人员)2022年4月21日12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