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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通告

呼政发〔2023 〕19号    

为加强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有关规定,以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跑道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为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号)相关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三、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空飘物防治,按照《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拟建设项目(含通讯铁塔、广告牌等构筑物),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要求,进行净空审核。

五、按照《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机场邻近区域设定为内水平面、过渡面、进近面、起飞爬升面范围,在机场邻近区域内开展机械类临时施工,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建设单位根据民航规章要求采取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民航内蒙古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并通报民航内蒙古空中交通管理分局。

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民航内蒙古空中交通管理分局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六、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七、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净空安全科普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宣传力度。

八、对净空保护区范围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放飞升空物体、建设违规超高建(构)筑物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九、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