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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是指招标人委托交易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实施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过程。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综合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管。

第六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房建市政、交通、水利、林草、农业农田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行政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招标人

(一)招标人办理项目登记应当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交满足招标前置条件的项目相关审批资料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招标人履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活动主体职责。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对其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参加开标会议;对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五)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时,应当充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合理选择和设置抽取的评标专家专业类别和人数。

(六)招标人应当选派政治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熟悉项目情况、身体健康、熟练操作计算机、有独立客观评标能力和相关专业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严格履行招标人代表职责,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代表应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并具备相关领域专业技术水平。

(七)招标人办理评标专家抽取、通知等事宜时,应将《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招标人评委授权委托书》及相关附件、《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等相关评标专家抽取资料上传至评标专家抽取系统。

(八)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九)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依法出具《中标通知书》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三十日前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一)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

(一)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登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布变更公告、澄清、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工作。

(二)协助招标人开展工作并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三)协助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四)督促招标人与中标人及时签订合同,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厅和办公区时,身着印有本机构单位名称的红色马甲并佩戴由交易服务中心统一配发的工作牌上岗从业。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自觉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综合监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认真学习研究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分,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三)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向招标人说明情况时,评标委员会书面向招标人进行反馈并由招标人书面进行回复。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评标过程中需要填写打分说明的,应按照要求通过评标系统自行录入。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认定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收到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方面的投诉、举报的,综合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司法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七)评标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特殊情况发生的经过、原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如实记录于评标报告中。评标资料可另附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签章)确认的申请、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

(八)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期间除依法履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外,还需对评标会议全程进行组织、汇总评分、编辑评标报告、复核评标结果等。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确认提交本人评分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到复核提醒。客观分评审阶段完成评分汇总后,要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进行复核,如发现评分错误的,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或交易服务中心反馈进行处理。

(九)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在向评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文件要求等内容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十条  综合监管部门

(一)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进行招标过程监督,组织开展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

(二)指导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对交易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督查,指导和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标前审批和标后履约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牵头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服务平台,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交易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监管信息等,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

(四)牵头建设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建立完善交易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考核评价;负责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失信行为,记录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对违规失信主体依法予以公示,推进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五)负责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和综合考核,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行业的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评,对市级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

(一)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

(二)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出具政策法规适用性意见,依法受理、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交易服务中心

(一)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组织、实施、服务和现场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

(二)交易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对交易现场实施管理,并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维持交易秩序。

(三)通过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流程,为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行为提供见证,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能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

第三章  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招标人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预公示、公告和招标文件等公示信息内容,招标人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年度或分阶段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前向社会公开招标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动态更新。招标计划公开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对招标内容、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分值权重和业绩奖项设置等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日。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构成及抽取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所用评标专家应当以随机方式,从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确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补充抽取

(一)评标专家存在回避、迟到的,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告知招标人,经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填写补抽原因并签字确认后进行补充抽取。存在回避情况的评标专家待补抽专家到场后方可离开评标区。

(二)因评标专家均未应答、库内人员数量或专业设置等原因无法满足抽取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抽取专业进行调整。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中填写更换专业原因,详细注明更换专业类别和抽取人数等基本信息,经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进行更换。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通过自助签到机完成电子签到并按照提示信息进入对应评标室等候。使用自助签到机读取本人身份证件并进行人脸识别出现签到失败、未识别等异常情况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区,安保人员及时通知综合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远程异地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或其他地区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

(一)开标前,招标人进入综合开标大厅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完成线上电子签到。

(二)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投标截止时间止,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单。

(三)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告知各投标人并终止开标流程。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如需抽取下浮率系数,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下浮率系数进行抽取并公布抽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如遇网络、电力、监控设施异常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开标、解密等工作的,招标人及时反馈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如投标截止时间前仍无法解决的,经招标人确认,应于开标大厅公告栏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开标暂停信息并告知预计恢复时间。

第二十六条  开标阶段,招标人无法完成解密投标文件的,经软件公司核查确认原因,导致开标流程终止的,经招标人、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各投标人无相关异议,终止开标流程。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采用双信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提前告知第二信封开标会议预计开始时间;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人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第二信封开标后,由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宣布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名单并进行第二信封投标文件解密、唱标等开标流程。招标人需现场计算投标基准价的,应通过公告栏发布计算结果。

第六章    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会议

(一)评标会议开始前,招标人做好评标前相关准备工作,评标专家登录评标系统,做好回避情况确认、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认评标办法和打分明细等。

(二)评标会议开始,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和评标结果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并对相关评审打分表进行签字(签章)。

(三)评标工作结束后,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发放评审费,评标专家离场。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核对录入评标系统的分数后再进行提交。因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个人原因录入分数错误、操作失误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服务中心见证人员应及时反馈行政监督部门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严格遵守评标区相关制度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进入对应评标室后,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与他人相互攀谈,不得在公共区域内逗留徘徊,不得进入其他评标室。

第三十二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签章)。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评标报告和个人评分表内容认真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对评标报告和集体评分汇总表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签字(签章)。复核有误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交易服务中心见证人员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远程异地项目评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或其他地区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三十五条  评标报告经复核无误或复核纠正工作已完成的,招标人即时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第三十六条  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须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确认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方可通知评标专家离场。

第八章    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当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九章  中标结果公示

第三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无相关投诉,招标人向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公示发布申请,交易服务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第十章  保证金退还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投诉的,应当向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提出书面投诉。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投诉,综合监管部门统一受理、转办、处理和进行统一回复。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内容,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发出正式答复意见。

第十二章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