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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工作部署,加快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呼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机制,规范信用管理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二、法律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主要对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和标准、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的差异化监管措施、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失信行为认定程序、严重违法失信管理、信用修复、保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信用主体。拥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从事相关工作及代理的单位。

(二)失信行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三)信用等级评定依据。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司法审判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市直相关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四)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类。

(五)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在优先审查、费用减缴、资质核准、行政奖励、优惠政策等方面实施差异化激励、监管、惩戒等措施。

(六)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对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七)失信行为认定程序。相关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局知识产权保护处。

(八)严重违法失信管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办理。

(九)信用修复。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十)保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