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旗县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等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充分激发高校学科人才、成果等资源聚集优势,搭建高校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挖掘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市场前景好,且与产业紧密结合的科技成果,促进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规字〔2022〕4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2〕8号)和《呼和浩特市促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若干措施》(呼政办发〔2023〕25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充分激发高校学科人才、成果等资源聚集优势,搭建高校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挖掘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市场前景好,且与产业紧密结合的科技成果,促进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规字〔2022〕4号)、《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呼科字〔2022〕8号)和《呼和浩特市促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若干措施》(呼政办发〔2023〕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协同创新项目)是指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呼和浩特市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现代化工、新材料和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六大产业”集群等重点产业需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在呼和浩特市拟落地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
第三条 协同创新项目采取以演代评,择优选取有合作前景的项目,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组织)实施,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协同创新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项目负责人(团队)应为申报单位在职科研人员。
(二)有与呼和浩特市合作的创新主体。
(三)合作单位应为登记注册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和联合技术攻关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四)合作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科研诚信记录,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 立项与管理
第五条 协同创新项目立项与管理程序包括征集、高校院所组织推荐、项目路演、公示立项、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实施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关键环节。
(一)项目征集。呼和浩特市科技局向高校院所发布路演项目征集通知,由高校院所进行征集参演项目。
(二)组织推荐。高校院所对其征集的协同创新项目进行初审,并推荐至呼和浩特市科技局。
(三)项目路演。呼和浩特市科技局,采用现场路演方式,组织金融科技专家、行业领域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对路演项目进行评价。路演活动包括项目推介、现场交互等环节,项目团队和专业评审围绕科技成果定位、项目解析、商业模式、技术优势、盈利模式、行业市场、未来趋势、融资需求等方面进行交流互动。
(四)公示立项。呼和浩特市科技局对路演评价符由合条件的协同创新项目,提出拟立项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协同创新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呼和浩特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
(六)实施管理。协同创新项目依据《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过程管理及绩效评价。
(七)绩效评价。协同创新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呼和浩特市科技局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章 项目改革与管理
第六条 探索以演代评
协同创新项目探索以演代评,由金融科技专家、行业领域专家、知识产权专家对路演项目进行评价,对评价优秀、良好的参演项目给予立项,且在立项环节不再进行评审。
第七条 简化申报条件
协同创新项目对合作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对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无年龄、职称、论文、学历和奖项要求。
第八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协同创新项目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赋予项目负责人攻关方案制定、技术路线确定、攻关团队组建、经费支出管理等自主权。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
第九条 经费实行“包干制”
改革科技资金使用管理方式。协同创新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探索实行经费“包干制”推行更加灵活的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方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第十条 经费拨付
协同创新项目财政资金一次性拨付,任务(合同)书签订后下达资金,确定立项的优秀、良好的项目分别给予不低于30万元、不低于2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强化诚信管理
项目负责人(团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发生。
对弄虚作假等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呼和浩特市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规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或进行失信行为惩戒;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项目)未按期绩效评价的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团队)按协议内容开展技术攻关,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剩余财政科技资金按照《呼和浩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团队)除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呼和浩特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团队),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呼和浩特市高校院所协同创新项目
任务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盖章)
合作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 目 起 止 时 间: 年 月至 年 月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制
(二O二三版)
编 写 说 明
一、本方案用于申报呼和浩特市高校院所协同创新项目。
二、文本规格为A4,正文一律用4号宋体字打印,行距1.5,标题用4号黑体字打印,左侧胶装。
三、需提供相关附件清单(复印件):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主持人研究能力佐证材料;
(三)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四)涉及环保企业须提供环保证明;
(五)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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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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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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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科室 |
成果管理与转化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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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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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 经济效益 |
产值/收入(万元) |
利润(万元) |
税收(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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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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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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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信息及简要合作内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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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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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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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内容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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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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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职务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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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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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就、承担研发项目及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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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构成 |
总 人 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中级以下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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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
硕士 |
学士及以下 | ||||||||||||
呼和浩特市高校院所协同创新项目
任务书
一、项目简介
二、项目的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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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国内外发展现状、技术发展趋势、市场前景分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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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技术水平,对产业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
三、项目实施内容和技术路线、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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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研发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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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关键和创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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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技术方法、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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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实施地点及建设、产业化、试验示范规模(农业项目有多个示范点建设任务需附分布点建设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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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期达到的技术、成果、经济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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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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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果指标[如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国家认证(有机食品证书、新药证书等)、临床批件、技术规程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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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指标(如产值/收入、利润、税收、市场规模等) |
四、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五、计划进度及阶段目标(包括项目主要研究任务的研发进度、年度及关键节点(“里程碑”)安排、中期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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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
计划进度 |
阶段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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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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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六、项目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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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证件号码 |
职称 |
学历 |
学位 |
现从事专业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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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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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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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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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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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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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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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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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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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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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担单位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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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单位在该研究方向的相关研究基础及成果(资金、人才优势、可转化专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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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负责人的科研水平及主要成果(包括工作简历、主要学术业绩、近五年主持的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各类国家、省(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情况、人才计划资助情况,奖励、论文、专利等重点成果取得情况。) |
八、承担单位相关科研条件支撑状况
(包括国家、省(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自治区)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省(自治区)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含大型仪器设备)等情况)
九、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不超过需求研发总投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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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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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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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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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十、经费预算
(只填写财政拨款部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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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科目名称 |
申请市财政经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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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填表说明:
1.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财政科研经费总额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财政科研经费支出不设科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支出。
2.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3.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项目组成员贡献程度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不得超过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者之和扣除设备购置费用的30%。
4.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5. 绩效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6.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经依托单位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呼和浩特市科技局。
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一、普遍性禁止条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3.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二、具体性禁止条款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2.不得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
3.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会议、差旅、材料、印刷、餐费、交通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6.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7.不得用于在各项目承担单位列为“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支出。
8.不得列支基建费。
9.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0.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一、双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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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下达单位 甲方 |
单位名称 |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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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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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23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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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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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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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牵头单位 乙方 |
单位名称 |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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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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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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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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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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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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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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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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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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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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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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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高校院所协同创新
项目申报人科研诚信承诺书
本人根据《呼和浩特市高校院所协同创新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要求,并在认真阅读理解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相关文件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基础上,自愿提交项目(课题)申报材料。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所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科研不端、违反科研伦理行为和虚假、虚高编报项目预算行为;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参与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遵守有关评审规则和工作纪律,杜绝以下行为:
(一)采取造假、剽窃、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
(二)以任何形式探听未公开的评审专家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干扰评审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在实施过程中,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
(四)抵触、不配合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工作。
(五)以次充好,虚构科研成果、证件、协议书、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或以实施周期外、不相关的成果冲抵交差。
(六)其它违反财经纪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本人愿接受相关部门做出的各项处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资格追,回项目(课题)经费,向社会通报违规情况,一定期限内取消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以及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