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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

呼发改安监字〔2023〕980 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林格尔新区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公司、各电力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安监字〔2020〕8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呼和浩特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11日


呼和浩特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施工作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行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区域。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施工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可能破坏电缆的作业;

(五)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章 施工作业报批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施工作业的,应依次向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旗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出施工作业书面申请,办理工程施工作业报批手续。提交申报材料如下: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书面申请;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见附件);

(三)施工工程批准文件(必要时提供);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作业工程概况、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及资质证件;

(五)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图纸、电力设施保护内详细施工作业内容、保障电力设施安全措施、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停电作业等);

(六)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作业合同或协议;

(七)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的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八)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对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意见;

(九)属地电力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申请单位、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分别存档,以备查验。

第三章 电力管理部门审批权限

第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500千伏及以上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由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500千伏以下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由所在地旗县区发改委(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审批。

第四章 施工作业审批

第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申请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备报批材料,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逐级向发改委(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发改委(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材料,并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发改委(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自施工作业申请受理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请相关材料的审查,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可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勘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施工作业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行政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施工单位或申请人。

第八条  审批完成后,施工作业单位或申请人应将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材料分别提交旗县区发改委(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施工作业申请单位、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存档,以备查验。

第五章 施工作业监管

第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全面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指导施工作业单位或申请人编制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监督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及时纠正危害电力设施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  各旗县区发改委负责行政区内所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对安全施工作业方案落实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开展作业区域现场勘察、编制施工方案、报批作业项目并根据安全施工作业方案组织开展施工作业,对施工作业中的电力设施安全问题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参与、指导、审核工程安全施工作业方案,全过程监督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作业完工后,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恢复电力设施保护区所有设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积极配合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当施工作业环境、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施工作业单位或申请人及时报告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和发改委,研究调整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施工作业期限。确需延期的,由施工单位或申请人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意见后向发改委(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提出延期申请,发改委(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施工作业实际,予以延期;施工作业延期可能影响电力安全供应的,不予延期,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发改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



附件: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

项目名称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个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工程监理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施工现场安全员签名


联系电话


施工作业内容及计划工期


施工作业地点及作业范围


可能危害的电力设施名称、编号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电力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