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呼政发〔2025〕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5〕40号)工作要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执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需要修订的,由实施部门按法定程序及时组织修订;对废止、失效和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6件)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