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决定
县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决定

和政发〔2018〕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规模化养殖场:

为了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全县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如下:

一、严禁将非洲猪瘟疫区内及疫区相邻省份的生猪(野猪)及其产品、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调入和林格尔县境内。对违规调运生猪及其生猪产品的,将立即扣押,责令做无害化处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三、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等生猪产品。

四、严禁将病死畜及病死畜的残留物随意抛弃或出售。

五、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从事餐厨剩余物(泔水)销售、收集,严禁利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市监部门将会同环卫、城管、食药等部门对无照经营、不具备经营条件或违法处理、非法收集或处置餐厨垃圾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六、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严禁销售、使用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生猪饲料。

七、严禁在正大集团正业、正谷、正缘等规模化养猪场3公里范围内从事牛、羊和其他牲畜放牧行为。严禁在规模化养猪场3公里范围内建设养殖场并购进生猪(野猪)。否则,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严禁未经批准从事野猪等特种动物养殖。

九、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或已感染等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奖励措施

凡是主动上报发病生猪信息的,经核实后属于重大疫病的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凡是主动上报病死生猪信息的,在无害化处理后,除去享受国家政策补助外,再奖励1000元;凡是举报餐厨剩余物(泔水)非法收集利用、饲喂牲畜的,经核实后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

十一、广大干部群众要增强非洲猪瘟疫病防治意识,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并积极举报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举报电话:0471-7190910,7191470。 

十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